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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核

时间 : 2017年11月30日  来源 : 安监局  作者 : 佚名  浏览次数 : 1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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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本项许可依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公布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 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承办机构:职业健康监管股

服务电话:0376-2178889  监督电话:0376-2178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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