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不修建人防工程审批
许可事项名称 | 办理条件 | 申报材料 | 收费 标准 | 办理 依据 | 办理 机构 | 联系 方式 | 其他相关 信息 |
5、民用建筑不修建人防工程审批 | 申请补办人防行政审批的建设项目 | (1)关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的申请;(2)建设情况统计表;(3)发改委立项批文(加盖公章、复印件一份);(4)易地建设证明材料;(5)土地使用证(加盖公章、复印件一份); (6)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平面图(加盖公章、验原件,存复印件,且规划平面图需住建局规划股审核通过并加盖印章);(7)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加盖公章、复印件一份);(8)地面建筑施工蓝图全套;(9)地质勘查报告。(10)县规划评审领导小组意见或相关会议纪要。(11)规划文本 | 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含桩基)埋深超过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建筑物首层面积1500元/㎡。 2.新建除序号1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1500元/㎡。3.除序号1规定以外的新建(包括翻新)居民住宅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1000元。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 | 人防办工程管理股 | 0376-21789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