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含变更审批)
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含变更审批)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三条第二、三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133号令)第七条:“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二)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和部分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建设项目,具体项目见《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
申请条件:
办理材料:乡镇村建中心出具的证明
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切割)
环评报告表(书)
环评登记表(电子版、复印件)
办理机构:罗山县环境保护局
办理地址: 罗山县行政服务中心(世序西路北侧)三楼环保局窗口
办理时间: 5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受理:行政服务中心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且符合法定要求的,填写《罗山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受理单(环评审批)》;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收《一次性告知书》。3、审查:环境影响评价股、自然生态股审查环评文本,并公示环评文本(报告书或报告表10个工作日完成,登记表5个工作日完成),拟审批公示(5日内完成);4、决定:拟审批公示无异议,罗山县环境保护局作出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环评登记表签发备案文号,环评报告表或报告书发放审批意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签发《否定报备情况表》;5、送达:申请人按受理单上的日期前来领取备案文号(加盖公章)或审批意见或《否定报备情况表》。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电话:0376-2178763、0376-2178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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