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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营税务登记指南

时间 : 2017年12月19日  来源 : 地方税务局  作者 : 佚名  浏览次数 : 5602    

事项名称:个体经营税务登记指南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国务院令第362号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申请条件:

1.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2.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3.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4.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非正常纳税人的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申报转办个体经营登记的。

办理材料:1. 税务登记申报表(适用个体经营)

2.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3.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4. 业主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

5.业主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复印件

6.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加油站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

7. 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已办理过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

办理机构:罗山县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分局

办理地址:罗山县龙池大道北段罗山县地方税务局一楼

办理时间:及时办理

办理流程:

1、纳税人持相关资料到纳税服务大厅,填写“申报表”,即提交申报。

2.  税务人员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办理:

1)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逻辑关系的,受理申请。

①当场发放证件的,可以仅采集《税务登记申报表(适用个体经营)》中涉及税务登记证件的内容。

②对临时税务登记转办正式的税务登记的情况,应收缴并核销临时税务登记证件。

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在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认定管理部门恢复相关税务认定资格,重新发放防伪税控设备。

④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之间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由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协商解决。

2)不符合逻辑关系,可要求纳税人当场进行更正;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内容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3.当场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正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1)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当对同一纳税人发放同一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2)提示纳税人申报纳税、相关资格认定等涉税事项。

     4.在证件发放后,对受理环节未采集的其他涉税信息进行补录。

5.归档人员对需归档的资料进行整理、采集、归档,制作《税收业务档案移交清单》。

收费标准:不收费

联系电话:2172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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