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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就业服务

时间 : 2017年12月01日  来源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 : 佚名  浏览次数 : 10272    

(一)概念: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由政府出资向劳动者提供的公益性就业服务。

(二)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1、由国家建立,在国家领导下或监督下开展业务活动,国家应给予充分的资金保障;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形成体系,主要由中内、省、市、县、乡、村服务机构组成,形成网络。

3、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向求职者和失业人员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一是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是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是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是输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是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三)法律法规:《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等

(四)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1、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代表政府履行公共就业服务职能的机构;

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

3、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实行免费服务制度。

基础性服务: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信息发布。

职业性服务;就业援助、就服务专项活动、劳务输出输入服务、落实就业与人才政策、创业服务(小贷)等

4、管理性服务: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劳动人事档案管理、就业信息统计、分析预测、失业保险金发放管理等

(五) 就业政策背景:一是就业工作逐步发展为国家优先发展战略。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就开始由计划经济逐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国有企业破产重组,集体企业关停并转,下岗职工、新增劳动力及农村富余劳动等群体的就业压力巨大,国家提出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模职业相结合的“三结合”的就业方针。到1986年以后,国务院出台劳动制度四项规定,逐步转为市场调节。十四大以后,就业方针的“三结合”转变为“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新三结合就业方针。十六届三中全会强调,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2013年豫政办[2013]54号文件提出更高质量就业,2015年中央国务院提出了创业就业,总理李克强多次主持召开全国创业就业工作,将创业就业工作提到更高层面。

二是就业扶持政策发展成普惠制。自1998年中央提出的三条保障线(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到2002年中央、中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 [2012])12号,再到2005年国发36号文、2008年的国发5号文,以及2011年豫财社[2011]293号, 2014年豫人社[2014]40号《关于进一步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的通知》等,出台了一系列的积极就业政策,从开始解决国有企业体制转轨下的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到城镇各类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再到近年来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统筹城乡劳动者就业,就业政策扶持人员范围和就业资金使用范围逐步扩大,就业资金的社效益得到有效发挥。

(六)就业专项资金政策的演变。一是2002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2002年10月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发[2002]4号)文。2002年12月,财政部劳动保障出台《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部门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2003年2月,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印发[豫财社[2003]15号]等文件。主要解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就业问题。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障补贴、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信息、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劳动力市场建设等支出。豫财办[2006]12号。在要求继续解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基础上,将集体企业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特殊就业困难群体以及乡镇机构改需要分流安置人员入持范围。与之前各项补贴标准有所提高。到2008年,我省在就业促进条例出台以后第一个就业专项资金文件,豫财办社[2008]231号文。从此时起,就业再就业资金改称为就业专项资金,作用和范围都有所扩大。扶持范围又由原来特定群体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失业人员逐步扩大到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这是就业专项资金从扶持特定群体开始向普惠制一个转变。

  2011年豫财社2011[293]文件。规定了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就业失业登记证》工本费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用于促进就业的其他支出,这个文件与[2008]231号相比一是资金范围进一步扩大,多出了一项就业见习补贴。二是扶持人员范围增加了。明确了四类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三是补贴标准也提高了。

  2012年7月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技能振兴工程的若干意见》(豫政[2012]60号),该文规定,“对个人申领有困难的,可委托培训机构或鉴定机构代为申领”依照这个规定,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出台了《河南省就业创业管理办法》(豫人社就业[2012]25)文,对各类职业培训工作进行了规范,把培训补贴申领方式又恢复到原来直接拨付定点培训机构的方式。

(七)目前主要执行的文件。一是《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大学生创业扶持力度的通知 》豫人社就业[2014]31号 ;二是 《河南省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 ; 三是《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就业[2012]25号;四是《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五是《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意见的通知》信政办〔2011〕109号;六是《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社〔2011〕293号。(相关文件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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