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机构审批
事项名称:民办教育机构审批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公布)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申请条件:一、申办报告;二、举办者简介;三、资产有效证明;四、办学章程;五、董事会(理事会)职责;六、校长、教师、财会人员证明;七、校址及规划;八、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九、法律和行政法规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办理材料:申办报告
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学校章程
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办理机构:罗山县教育体育局
办理地址:罗山县行政服务中心教体局窗口
办理时间:60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通过行政服务中心教育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受理:行政服务中心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签发《收件清单表》;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3)审查:在受理项目申请材料后,由办理处室对内容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组现场评估,对评估结论负责。(4)决定:在受理项目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签发《审批通知书送达回执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签发《否定报备情况表》(5)送达: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教育机构发给批文和办学许可证。
收费标准:不收费
联系电话:0376-2178090
电子表格:罗山县社会力量办学注册申请登记表-材料样本.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