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一、事项名称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三、受理机构
国家文物局
四、决定机构
国家文物局
五、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适用范围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八、申请条件和材料目录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及法人登记证明;建设工程名称、地点、规模;文物名称;保护措施名称、理由及主要内容。
(二)建设工程选址批准文件。
(三)有关保护措施的具体方案,包括文字说明、图纸、专家论证意见;保护措施具体方案中涉及文物保护工程的,并附我局或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该工程方案的文件。
(四)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
九、禁止性要求
无
十、办事基本流程
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通过国家文物局网报网审平台上传申请材料——受理申请材料——组织专业机构或者专家评审(必要时组织实地核查)——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及理由——局内审核——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十一、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委托评估、专家评审时间除外)
十二、收费情况
不收取费用
十三、审批结果及送达方式
许可决定,邮寄送达
十四、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与考古司;010-56792152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010-56792211
十六、办公时间、联系人、咨询电话、地点及乘车路线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与考古司;010-56792152
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83号;邮编:100009
地铁8号线南锣鼓巷站向南1200米;公交车82路、60路、112路沙滩路口北站向北10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