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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时间 : 2017年11月28日  来源 : 文物局  作者 : 佚名  浏览次数 : 6953    

一、事项名称

省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文物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三、受理机构

国家文物局

四、决定机构

国家文物局

五、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适用范围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八、申请条件和材料目录

(一)省级人民政府的征求意见文件。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必须进行该工程的理由说明。

(二)建设单位申请函。

(三)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内容包括:1/500或者1/2000现状地形图(标出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还需上报相关建筑的总平面图、平面、立面、剖面图。

(四)工程对文物可能产生破坏或影响的评估报告及为保护文物安全及历史、自然环境所采用的相关措施设计。

(五)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制定的该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保护措施;涉及世界文化遗产的,需提供申报文本或有关说明材料。

(六)涉及地下埋藏文物的,须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

九、禁止性要求

十、办事基本流程

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通过国家文物局网报网审平台上传申请材料——受理申请材料——组织专业机构或者专家评审(必要时组织实地核查)——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及理由——局内审核——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十一、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委托评估、专家评审时间除外)

十二、收费情况

不收取费用

十三、审批结果及送达方式

许可决定,邮寄送达

十四、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与考古司;010-56792152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010-56792211

十六、办公时间、联系人、咨询电话、地点及乘车路线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与考古司;010-56792152

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83号;邮编:100009

地铁8号线南锣鼓巷站向南1200米;公交车82路、60路、112路沙滩路口北站向北100米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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