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发掘资质许可
一、事项名称
考古发掘资质许可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申请考古发掘资质证书,应当向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考古发掘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三、受理机构
国家文物局
四、决定机构
国家文物局
五、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适用范围
符合《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考古发掘管理办法》的申报单位
八、申请条件和材料目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团体资格申请书》(免费下载)。
(二)4名以上考古发掘项目负责人的证明材料。
(三)取得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证明材料(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以及代表性学术成果介绍等)。
(四)从事文物安全保卫专业人员的名单及简介(专业背景、工作经历等)。
(五)从事考古发掘所需技术设备配备情况的具体说明。
(六)保障文物安全的设施和场所的具体说明。
(七)已开展的有关工作情况报告。
(八)申请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同意申请的书面材料。
以上材料至少一份。
九、禁止性要求
无
十、办理基本流程
受理申请材料——审核申请材料——组织专家咨询会评议——提出审查意见及理由——局内审核——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十一、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委托评估、专家评审时间除外)
十二、收费情况
不收取费用
十三、审批结果及送达方式
资质证书,自取
十四、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与考古司;010-56792152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010-56792211
十六、办公时间、联系人、咨询电话、地点及乘车路线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与考古司;010-56792152
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83号;邮编:100009
地铁8号线南锣鼓巷站向南1200米;公交车82路、60路、112路沙滩路口北站向北100米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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