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发掘计划许可
一、事项名称
考古发掘计划许可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为了科学研究进行考古发掘,应当提出发掘计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发掘计划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三、受理机构
国家文物局
四、决定机构
国家文物局
五、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适用范围
我国境内所有考古发掘项目
八、申请条件和材料目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申请书》。
(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
(三)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
以上材料至少1份
九、禁止性要求
无
十、办理基本流程
受理申请材料——组织专业机构或者专家评审(必要时组织实地核查)——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及理由——局内审核——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十一、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意见所需时间除外)
十二、收费情况
不收取费用
十三、审批结果及送达方式
许可决定,邮寄送达
十四、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与考古司 ;010-56792152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010-56792211
十六、办公时间、联系人、咨询电话、地点及乘车路线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与考古司 ;010-56792152
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83号;邮编:100009
地铁8号线南锣鼓巷站向南1200米;公交车82路、60路、112路沙滩路口北站向北100米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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