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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或拆除审批

时间 : 2017年11月28日  来源 : 文物局  作者 : 佚名  浏览次数 : 10052    

一、事项名称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或拆除审批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三、受理机构

国家文物局

四、决定机构

国家文物局

五、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适用范围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八、申请条件和材料目录

(一)省级人民政府的征求意见文件。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拟迁移、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迁移、拆除的原因。

(二)建设单位申请函。

(三)涉及的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建设位置、规模及设计方案。

(四)必须迁移或拆除文物保护单位的理由及文物专家对该文物保护单位价值的鉴定意见及论证评估材料。

(五)由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迁移或拆除文物保护单位的方案和工程设计资料。包括①反映文物历史状况、固有特征和损害情况的勘察报告、实测图、照片;②迁移或拆除工程方案、设计图、施工图、工程做法说明等相关技术文件,图纸应按照建筑工程绘图规范绘制,并详细标注尺寸。

九、禁止性要求

十、办理基本流程

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通过国家文物局网报网审平台上传申请材料——受理申请材料——组织专业机构或者专家评审(必要时组织实地核查)——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及理由——局内审核——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十一、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委托评估、专家评审时间除外)

十二、收费情况

不收取费用

十三、审批结果及送达方式

许可决定,邮寄送达

十四、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与考古司;010-56792152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010-56792211

十六、办公时间、联系人、咨询电话、地点及乘车路线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与考古司;010-56792152

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83号;邮编:100009

地铁8号线南锣鼓巷站向南1200米;公交车82路、60路、112路沙滩路口北站向北100米。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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