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或者外国团体在中国境内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许可
一、事项名称
外国人或者外国团体在中国境内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许可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 “非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特别许可,任何外国人或者外国团体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 外国国家、国际组织、外国法人或者自然人在中国管辖水域进行水下文物的考古勘探或者发掘活动,必须采取与中国合作的方式进行,其向国家文物局提出的申请,须由国家文物局报经国务院特别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外国留学人员(含本科生、研究生和进修生)以及外国研究学者在中国学习、研究考古学的批准期限在1年以上者,可以随同学习所在单位参加中方单独或者中外合作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但须由其学习、研究所在单位征得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单位的同意后,报国家文物局批准。”
三、受理机构
国家文物局
四、决定机构
外国留学人员以及外国研究学者随同学习所在单位参加中方单独或者中外合作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以及涉外合作考古研究项目由国家文物局审批,涉外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项目(简称中外合作考古项目)由国家文物局报国务院审批。
五、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适用范围
凡涉及外国人或者外国团体在中国境内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研究的项目
八、申请条件和材料目录
子项一:涉外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许可
(一)外方单位负责人致国家文物局的申请,内容包括合作基本构想、研究对象、范围和学术目的等。
(二)由中外合作单位双方草签的合作意向书,内容包括:
1.合作意向、范围和目的。
2.合作内容、对象及研究方法。
3.外方合作机构的基本情况,主要参加人员的学术经历、研究方向和主要研究成果。
4.中方参加合作的项目人员组成、分工和项目主持人的学术经历与主要成果。
5.合作工作计划,合作项目的经费、设备来源及管理方式。
6.文物的安全保护措施,意外事故的处理及风险承担等。
(三)由合作项目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出具的关于该合作项目在当地实施的可行性研究材料。此材料应附有地方外事、公安、安全、军事等部门的意见。
以上材料至少1份。
子项二:涉外考古合作研究项目许可
(一)中方合作单位致项目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申请。
(二)由中外合作单位双方草签的合作意向书,内容包括:
1.合作意向、范围和目的。
2.合作内容、对象及研究方法。
3.外方合作机构的基本情况,主要参加人员的学术经历、研究方向和主要研究成果。
4.中方参加合作的项目人员组成、分工和项目主持人的学术经历与主要成果。
5.合作工作计划,合作项目的经费、设备来源及管理方式。
6.文物的安全保护措施,意外事故的处理及风险承担等。
(三)由合作项目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出具的意见说明。
以上材料至少1份。
子项三:外国留学人员在中国境内参加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许可
(一)所在单位致项目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申请。
(二)参与项目外国留学人员以及外国研究学者的基本情况,包括:身份证明、学术经历、研究方向和主要研究成果等。
(三)由合作项目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出具的意见说明。
九、禁止性要求
无
十、办理基本流程
子项一:受理申请材料——组织专业机构或者专家评审(必要时组织实地核查)——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及理由——局内审核——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初步意见——征询外事、公安、安全、军事等部门意见——汇总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子项二:受理申请材料——组织专业机构或者专家评审(必要时组织实地核查)——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及理由——局内审核——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子项三:受理申请材料——审核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及理由——局内审核——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十一、办理时限
子项一:20个工作日。(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意见,征询其他相关部委、军事部门意见和报国务院审批时间除外)
子项二:20个工作日。(征求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及其他科研机构和有关专家意见时间除外)
子项三:20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情况
不收取费用
十三、审批结果及送达方式
许可决定,邮寄送达
十四、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与考古司;010-56792152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010-56792211
十六、办公时间、联系人、咨询电话、地点及乘车路线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与考古司;010-56792152
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83号;邮编:100009
地铁8号线南锣鼓巷站向南1200米;公交车82路、60路、112路沙滩路口北站向北100米
流程图 子项一:涉外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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