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出境展览许可
一、事项名称
文物出境展览许可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二条:“文物出境展览,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一级文物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量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一级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损品,禁止出境展览。出境展览的文物出境,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海关凭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的批准文件放行。出境展览的文物复进境,由原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查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第四十八条:“文物出境展览的承办单位,应当在举办展览前6个月向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一级文物展品超过120件(套)的,或者一级文物展品超过展品总数的20%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三、受理机构
国家文物局
四、决定机构
国家文物局
五、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六、数量限制
无
七、适用范围
文物出境展览
八、申请条件和材料目录
(一)申请条件
1.出境展览必要性充分;
2.展览举办双方具备相关基础条件,资信记录良好;
3.文物展品真实及来源合法,具备长途运输和展出的条件。
(二)材料目录
1.办展请示
2 .展览方案、大纲
3 .展览协议书草案
4 .汇总登记表
5 .展品申报表
6 .展品目录及估价
7 .馆方文物安全状况评估
8 .场馆考察报告(首次举办或三年未举办者)
9 .展览邀请函
10.合作方介绍、资信证明
11.标准设施报告
12.全部展品目录
13.藏品真实性及来源合法性证明
14.电子文档
九、禁止性要求
无
十、办理基本流程
形式审查(审查申报材料是否完备)---技术审查(国家文物局组织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和材料目录”进行技术审核)---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十一、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委托评估、专家评审时间除外)
十二、收费依据
不收取费用
十三、审批结果及送达方式
许可决定,邮寄送达
十四、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国家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 ;010-56792016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010-56792211
十六、办公时间、联系人、咨询电话、地点及乘车路线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国家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 ;010-56792016
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83号;邮编:100009
地铁8号线南锣鼓巷站向南1200米;公交车82路、60路、112路沙滩路口北站向北10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