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山县扶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SLSD-2021-ZFB004
罗政办〔2021〕45号
罗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罗山县扶持电子信息产业
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罗山县扶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1月25日
罗山县扶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指导意见
为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关于三年内在我县打造百亿级电子信息产业集群战略部署,进一步加大招商力度,扩大有效投资,发展壮大我县电子信息这一主导产业,实现产业集聚区“二次创业”,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2023年12月31日前通过招商引资,注册地在罗山县产业集聚区,并依法经营和纳税的独立法人规上企业。
二、扶持政策
(一)租用国有厂房(含土地,下同),愿意扩大投资,提升产能,植根罗山,申请以租改售,且不改变电子信息产业生产经营的,在不动产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政府全额补贴。以企业申请购房获得批准日期为评估基准日,以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值为依据,首付不得低于50%,一次性付齐所购不动产交易金额的,奖励不动产交易额度的10%,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下同),承诺一年内付齐尾款的奖励5%,两年内付齐的奖励2%,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二)企业注册产业集聚区一年以上,实施技术、智能、绿色“三大改造”的,分类进行奖补:(1)一次性固定资产(土地、厂房、设备,下同)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且年应税收入提升30%以上的,给予企业当年新增税收(增值税与所得税之和,不含附加,下同)的地方留存部分全额奖补。(2)连续三年固定资产累计投资1500万元以上,且应税收入翻一番的,给予企业三年新增税收地方留存部分全额奖补。
(三)新建实验室、研发中心、成功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瞪羚”“小巨人”等企业的,依省、市已出台政策给予奖补。
(四)企业新引进自动化或智能化成套设备,成功申请省、市奖补的,再给予省市奖补额20%的奖补。
(五)成功引进本企业上下游相关联项目的,作为项目引荐人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为引进企业正式投产后,连续三年上缴税收的地方留存部分的10%(以《信阳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为准)。
(六)在县产业集聚区建立职业教育产学研实训基地,鼓励县职业中专相应专业学生就近顶岗实习,对顶岗实习的学生,按实际顶岗实习人数通过学校给予800元/月·人补贴。
(七)围绕“两主”(电子元器件、小家电)“两辅”(LED、笔电配套)开展招商,对“两主”“两辅”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上的项目重点引进。视引进项目关联度、投资规模(设备投入不少于2000万元)、产出(达产期主营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和税收贡献(承诺投产后第一年亩均税收或每千平方米厂房税收不低于10万元的),可以单项、多项或全部给予以下优惠:
1.搬迁补贴。按设备运输实际发生物流费用(以税票为准),给予不少于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设备补贴。按实际发生额(经工信部门、产业集聚区审验)一次性给予20%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无尘车间装修补贴。按千级1000元/平方米、万级500元/平方米标准,以实际装修面积给予补贴,厂房装修完成时补贴50%,企业达到第一年承诺税收50%时再补贴50%。相关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4.物流补贴。对仅能适用汽车运输的物流费用进行补贴,标准为实际发生费用的10%,自第一次货运起最长不超过两年(年度补贴不超200万元)。
5.税收奖励。合同有效期内实现税收地方留存部分前三年等额,后三年减半奖补企业,用于扩大生产。
6.设立主导产业投资基金(扶持资金)。由县政府指定国有投资公司运营管理,基金(扶持资金)规模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八)达不到本意见第7条优惠条款,处于初创期的小微电子企业入驻产业集聚区的,待企业成功申报规上企业后,给予合理使用厂房房租补贴,标准为3元/月·平方米,税收达到100万/年的,给予税收地方留存部分50%奖励,上述奖励自签订投资合同起,期限为两年。后期通过技术更新,扩大再生产的,可以签订《补充合同》,申请新的优惠政策。
(九)“一事一议”。对能够关联我县现有电子信息产业(如电源、适配器、集成线路模组、显示模组等),或能够生产直接投放市场的成品小家电、通讯终端产品头部企业重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或设备投资超过8000万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十)其它
1.为提升对外形象,在厂区大门、车间入口等适当位置,新建高标准广告灯箱、投影、LED屏等,完整进行产品及链条展示演示的,给予300-500元/㎡的补贴,最多奖补5万元。
2.自愿作为发起人,牵头成立罗山电子信息产业(商)会或联盟的,并经民政部门核准注册后,一次性给予5万元人民币奖励,用于协(商)会或联盟办公经费。
三、政策适用原则
(一)新招商企业继续施用现行的《罗山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二)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落地企业在原《投资合同》已约定有的优惠),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以上各项奖补和优惠,申领程序为:企业申请,产业集聚区按合同约定初审后会同县发改委、财政局、税务局、商务局等单位共同验收审批,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五、本意见由罗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