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居住在港澳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登记
事项名称: 华侨、居住在港澳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登记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
申请条件: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办理材料: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办理地点:信阳市行政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376-6278987
办理流程: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单位: 信阳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