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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报流程

时间 : 2017年11月29日  来源 : 县民政局  作者 :   浏览次数 : 5593    

一、设立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

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豫政〔2013〕51号);

3、《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社会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信政〔2016〕21号)。

二、申报条件

具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有权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三、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户主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户主一寸照片5张;

4、其他证明材料(残疾证、下岗证、失业证、优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复印件、收入证明、子女在校证明、重大疾证诊断书、正规医疗发票等证明材料复印件等);

四、办理时间:49个工作日

五、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登记地的乡镇(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出具诚信承诺书和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委托书。
       2、审核。乡镇(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
    (1)乡镇(办事处)接到低保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人或者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应及时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2)乡镇(办事处)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
    (3)乡镇(办事处)应当将审核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群众无异议的,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民主评议结果、公示情况等相关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审批。县民政局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
    (1)县民政局自收到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要组织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比对和抽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批准享受低保的,要同时确定保障金数额,并在申请对象居住地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无异议的办理审批手续,并从批准之日起的第二个月发放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要通过乡镇(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县民政局在作出审批决定前,要全面审查乡镇(办事处)上报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单独登记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应当全部入户调查。严禁不经调查、公示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直接纳入低保范围。                                                        

六、咨询电话:7607090      投诉电话:217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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