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仲裁办事指南及流程
(一)申请范围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之间的人事争议、聘任制公务员与国家机关之间的人事争议。
(二)提供材料:
1、劳动人事仲裁申请书: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原籍、现住址、联系电话、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地址和联系电话)、具体的仲裁请求及金额、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其它材料:
劳动者作为申请人:(1)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如委托代理人代为仲裁,需提交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3)被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企业注册资料”原件一份(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询)。
用人单位作为申请人:(1)提交《营业执照》(副本);(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授权委托书;(4)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三)办理时间
1、对符合条件的仲裁申请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送达应诉通知书;被申请人收到应诉通知书后在1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15日内举证;仲裁庭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15日;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仲裁申请,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四)办理地点及电话
罗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六楼(行政大道10号), 0376—2178886转8607
(五)法定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
(六)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