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服务信息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按照本条例规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本条例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时间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领取失业金的程序是:用人单位于终止或者解除职工的劳动关系之日起七日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的证明等有关手续报送失业所。失业人员本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填表并在登记册上签字。失业所在审核完有关材料后,通知失业人员凭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发放失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