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罗山县林业局部门基本概况
(一)基本职责
1、负责全县林业及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2、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县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地方标准并监督执行;组织、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特种用途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物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物、造林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负责罗山县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3、承担全县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经县政府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承担应由县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初审工作;管理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负责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核工作。
4、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湿地保护工作。负责全县荒漠化防治工作。
5、组织、指导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6、负责全县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7、承担推进全县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全县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全县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8、监督检查各产业对全县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指导林产品生产加工,林产化工等产业建设;组织指导全县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山区综合开发。
9、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10、参与拟订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措施,组织、指导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提出县级财政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建议;管理监督全县林业资金,管理全县林业国有资产;负责提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格和方向、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照规定有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制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
11、组织指导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工作,指导全县林业人才队伍的建设。
12、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管理、规划设计、绿化施工及机关单位绿化方案审核,绿化工程招标、施工监督、验收和园林式前段时间评审工作。
13、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的政务信息化工作。
14、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化事项。主要职能
(二)单位构成
根据罗编(2010)20号文件,林业局内设股室:办公室、植树造林与科学技术股(挂罗山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牌子)、资源林政与野生动物保护股(挂公益林管理办公室牌子)、林业产业项目办公室(挂花木产业开发办公室)、计划财务股、人事教育股。
直属单位:罗山县森林公安局,正科级单位
局属二级机构:园林绿化管理所、林业技术推广站、林科所、森防站、国营中心苗圃场、退耕办、防火办、林政站、林业服务站、罗山兴林苗木开发中心、林政稽查大队、周党木材检查站、朱堂木材检查站。
根据2016年度决算公开安排,此次林业部门公布数据为全系统汇总数据。
(三)人员构成情况
罗山县林业局机关及归口预算管理单位人员共有编制161人,其中:行政编制12人,全供事业编制87人,差供事业编制62人。实有人员278人,其中:在职人员206人,离退休人员72人。
二、罗山县林业局2016年部门决算表格
三、罗山县林业局2016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罗山县林业局2016年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收入总计1429.92万元
罗山县林业局2016年部门决算总收入2367.3万元,为财政拨款收入2367.3万元,系罗山县林业局和局属等单位从财政部门取得的预算资金(含财政直接拨付森林培育造林补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林业贴息贷款、林业防灾害减灾救、动植物保护及单位各项收入统筹纳入财政拨款)。
2、支出总计2367.3万元
罗山县林业局2016年部门决算总支出2367.3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74.8万元。主要用于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经费基本支出。
(2)农林水事务林业款支出2292.5万元,基本支出980.8万元,项目支出1311.7万元。基本支出980.8万元中林业系统行政单位运行基本支出346.4万元、林业事业机构运行基本支出634.5万元。项目支出1311.7万元中森林培育造林补贴957万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127.6万元、林业防灾害减灾救216万元、林业技术推广11万元。
林业局机关及各事业单位运行经费执行情况说明:林业局机关及各事业单位运行经费基本支出1055.6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性支出763.08万元,商品服务性支出149.17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129.8万元。
(二)罗山县林业局2016年度“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三公”经费指行政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招待费。2016年,罗山县林业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厉行节约意见等有关精神和要求,完善制度,加强管理,严控“三公”经费规模,“三公”经费支出得到有效的控制。2016年度罗山县林业局机关“三公”经费支出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无支出。
2、公务接待费指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2016年,罗山县林业局全系统公务接待费决算数为12.2万元,公务接待302次,2518人。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2016年,罗山县林业局系统单位公务用车运行费决算数为20.8万元。
(三)关于政府采购支出说明
2016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8万元,主要为政府采购办公货物支出28万元。
关于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2016年期未,我系统共有车辆13辆,其中:一般执法执勤车辆8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2辆、其他车辆3辆;办公大楼资产560万元;2、通用设备67万元;3、专用设备17万元。
林业系统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
因2015年度公开的决算报表数据仅为林业局机关的单户报表数据,而2016年度公开的决算报表数据为全系统汇总数据,故而2016年公开的决算数据与2015年度数据没有可比性。
四、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行政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五)农林水事务(类)林业(款):反映政府用于林业方面的支出。
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森林培育(项):反映造林、抚育及生态建设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项):反映国家级公益林管护的基本支出和林农的补偿支出。
林业贷款贴息(项):反映国家给予造林企业或林农因林业生产在银行贷款贴息补助。
灾害救助(项):属项目支出,反映国家对林业自然灾害的救助支出。
(六)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七)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八)行政经费:指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维持机关日常运转所必须开支的费用,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项目支出包括办公用房维修租赁、执法部门办案费等用于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方面的支出。
(九)“三公”经费:指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罗山县林业局
2017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