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全县林业及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县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地方标准并监督执行;组织、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特种用途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物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物、造林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负责罗山县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承担全县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经县政府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承担应由县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初审工作;管理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负责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核工作。
四、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湿地保护工作。负责全县荒漠化防治工作。
五、组织、指导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六、负责全县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七、承担推进全县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全县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全县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八、监督检查各产业对全县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指导林产品生产加工,林产化工等产业建设;组织指导全县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山区综合开发。
九、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十、参与拟订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措施,组织、指导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提出县级财政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建议;管理监督全县林业资金,管理全县林业国有资产;负责提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格和方向、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照规定有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制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
十一、组织指导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工作,指导全县林业人才队伍的建设。
十二、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管理、规划设计、绿化施工及机关单位绿化方案审核,绿化工程招标、施工监督、验收和园林式前段时间评审工作。
十三、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的政务信息化工作。
十四、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