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河道水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水污染安全隐患,严厉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河长制举报投诉得到有效解决,根据《罗山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受理范围与原则
涉及河长制工作相关问题的投诉举报内容均应予以受理。各级河长和有关部门在受理投诉举报时必须遵循“件件受理、事事回应、公平公正”的处理原则。
二、受理方式
(一)电话受理。各级河长及牵头部门,各级河长办均应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明确监督举报电话的职责,做到“专号专用”,电话号码应在河长公示牌上公开公示。公示的监督举报电话必须加强值班值守,保持24小时畅通。号码如有变动应在10个工作日内更新河长公示牌,确保举报渠道畅通。
(二)其他受理。以口头、书面、网络等其他形式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对涉及重大事项的,应要求投诉举报人采用书面形式。
三、处理流程
(一)投诉举报受理,实行首问责任制。
(二)河长或河长牵头部门在接到投诉举报时,可自行协调处理的,应第一时间进行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同时做好台账记录。不能立即处置的,可以以督办函方式转交下一级河长或相关业务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标准和要求予以查处,确保整改到位。对于重大复杂案件不能处理的,应及时向上级河长汇报,并抓好跟踪落实和情况反馈。
(三)业务单位在接到投诉举报或交办问题时,对属于受理范围的问题,及时受理解决,并做好台账记录及处理结果反馈工作;不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转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并对投诉举报方或交办方作出相应的解释。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问题,应及时向对应的河长汇报。
(四)县、乡河长制办公室接到投诉举报时,要认真做好接听和记录工作,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向河长的牵头部门进行交办,做好跟踪督办,并向投诉人及时反馈问题处理情况,确保群众反映的问题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音。
四、受理时限要求
对于一般性案件,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重大复杂案件,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人,并承诺办理期限;案件办理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报县河长办备案。
五、其他说明
(一)投诉举报受理制度落实情况将纳入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和河长履职情况考核。
(二)县级河长制投诉举报途径:
1、监督举报电话:0376-2178278
2、投诉举报邮箱:lsxhzb1@163.com
3、投诉举报地址:罗山县水利局1楼县河长制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