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试 行)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提取条件及要求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普通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四)租赁自住住房的;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半年以上的;
(六)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或出境定居的;
(七)退休的;
(八)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九)患重大疾病的;
(十)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每年只能提取一次。
三、职工符合上述第(一)、(九)项情形,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职工符合上述第(二)、(三)、(四)项情形,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
四、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已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尚未结清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五、职工本人或其配偶在异地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自住住房贷款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六、职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迁移户口或者工作变动并转移工资关系的,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七、缴存职工本人、配偶及其他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可申请提取公积金支付医疗费用;
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提取额度
职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具体额度为: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规定首付款金额外的实际支付费用和当月及以前存储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经核定审批提取后,今后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能以本次行为再做提取。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贷款总额。
三、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首次申请可提取近五年的物业管理费用,以后每年提取额度不超过一年的物业管理费用;
四、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本地市场租金水平,确定的租房提取额度;
五、重大疾病提取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承担部分的金额,每年提取不得超过患者当年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
六、符合前述提取条件及要求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九)项规定的提取,个人账户余额统一保留到百位;第(五)、(六)、(七)、(八)项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提取证明材料
一、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符合条件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提取人与被提取人的身份关系证明材料,如:结婚证、户口本。
二、职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应当出示身份证明,并按下列规定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一)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提供一年内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首付款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等相关手续;
(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一年内规划、土地、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建造、翻建合同或建造、翻建费用凭证等相关手续;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经房屋所在地县级及以上房管部门鉴定确认为严重损坏或危房而出具的危房鉴定书,大修合同或大修住房支付费用凭证等一年内相关手续;
(四)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贷款银行出具的近三个月还款明细和余额单等手续;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放款银行出具的近三个月还款明细和贷款余额单;
(五)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提供一年内物业管理费发票或其他证明材料;
(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缴存所在地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近一个月内);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八)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九)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户口迁移证明;
(十)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
(十一)患重大疾病提取的应提供一年内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或出院证明、治疗费用专用发票、医保部门核定报销的费用清单。配偶或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的,提供配偶或直系亲属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等证明。
(十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职工死亡证明或派出所的户口注销证明。
提取程序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应当由职工本人办理。非职工本人办理的,提供代理人及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人银行账户。
二、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及相关材料,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审核准予提取的,通知受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不准予提取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应当主要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职工本人支付;对于因死亡或宣告死亡职工,必须将住房公积金转入其生前所在单位。
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凡过去已颁布的规定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