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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夜酒驾被查不服 当日抽血检测认罚
时间 : 2020年06月21日  来源 :   作者 :   浏览次数 : 3535    

近日,罗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伍家坡中队民警在312国道860公里路段巡逻执勤时,依法对一辆由西向东行驶的豫L2M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杨某(男,25岁,漯河市人,现住平桥区)涉嫌酒后驾驶,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值达61.20mg/100ml。执勤民警对其出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通知其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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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杨某认为自己只是头天夜晚饮酒,从平桥驾车行驶至罗山一路非常清醒,应该构不成酒驾,对现场酒精测试结果提出异议。940分许,执勤民警将杨某带到罗山县人民医院提取其静脉血送检。612日,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杨某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66.20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机动车。执勤民警及时将血液酒精检测结果告知杨某,并再次通知其到交警大队接受进一步处理。

615日,杨某到交警大队,对办案民警公正、严明、规范、高效的执法表示认同,并接受处理。办案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杨某处以罚款15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处罚。

在此提醒广大驾驶人:酒后驾车不会以司机的自我感觉作为评判标准,也不会以酒后时间长短界定,而是以人血液酒精浓度专业测试结果为标准。所以,只要驾驶员饮酒后在道路上有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酒驾标准,即构成酒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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