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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罗山县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 2021年01月02日  来源 :   作者 :   浏览次数 : 1808    

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现将《罗山县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罗山县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

                        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月2日


罗山县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服务事项的动态管理,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省市要求,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罗山县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事项,包括依申请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本办法所称的依申请事项,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权力等。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服务事项,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利用行政权力或公共资源,面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提供的除行政权力事项之外的公共服务事项。

第三条 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及其变动情况,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告,并在政府网站、政务服务网、办事窗口予以公开。

第四条 政务服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政务服务事项

的动态管理相关工作。罗山县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级政务服务事项的事项梳理和政务服务事项变更等工作;各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的梳理、认领、发布、应用等工作。

第五条 政务服务事项纳入目录统一管理。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根据省人民政府的通用目录确定。对纳入政务服务目录管理的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提供相关政务服务。

第六条 政务服务事项由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进行动态调整,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机构对提出调整的政务服务事项内容和依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机构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对政务服务事项的动态调整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必要时还可以充分听取有关部门、企业、公众、专家学者的意见。

第八条 政务服务事项的变更包括事项增加、事项取消、事项合并、事项调整。

第九条 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变化,需要增加、取消相关政务服务事项或者调整事项实施层级,由市、县业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报至对口省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条 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变化,需要合并相关政务服务事项,由市、县业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报至对口省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事项调整包括常规事项要素调整、非常规事项要素调整、事项下放和实施机构调整四种情形。

(一)常规事项要素调整。常规事项要素即县乡、村可自行修改的个性事项要素,如: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咨询方式等。此类要素调整流程:如有关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变更,需要变更有关事项的常规要素,由县乡、村业务主管部门向罗山县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进行确认。

(二)非常规事项要素调整。非常规事项要素即县乡、村三级相同的要素,如:办件类型、办理流程、申请材料、法定时限等。此类要素调整流程:如有关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变更,需要变更有关事项的非常规事项要素,由县业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报至对口省级业务主管部门。

(三)事项下放。市政府出台相关文件下放政务服务事项,由下放事项业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报至对口省级业务主管部门。

(四)实施机构调整。如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变更,需要变更有关事项的实施机构,则由相关事项业务主管部门向罗山县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各级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必须在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接受监督。政务服务事项调整后,应当在政务服务网上同时更新社会公众申请办理需要提交的材料、格式规范等相关要素。

第十三条 社会公众要求对公布的内容予以说明和解释的,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机构应当依法予以说明和解释。

第十四条 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流程、职责权限、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收集整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

第十六条 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政务服务事项动态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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