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办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持续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国家税务总局罗山县税务局决定对本部门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所涉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列入目录内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等6项税务证明事项(附件1)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实行告知承诺制税务证明事项的承诺方式、法律责任、不适用情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的公告》(2021年第21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部门承诺,办理本部门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所涉证明事项全部通过法定证照、数据共享、部门核查、告知承诺等方式进行,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场所和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方便纳税人查阅、索取或下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罗山县税务局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