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农建〔2021〕4号
罗山县农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罗山县农产品质量监管标准化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现将《罗山县农产品质量监管标准化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罗山县农业标准化体系
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3月2日
罗山县农产品质量监管标准化实施方案
(试行)
为实施“好品罗山”品牌战略,推动我县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发掘、培育、注册、运用及保护,促进农产品质量(农产品质量监管标准化相关规定附后)提升,推进农产品质量品牌建设,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实施品牌战略,构建重点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
围绕打造“好品罗山”知名品牌,以开展“三品一标”认证为切入点,以加强商标、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为核心,积极引导特色农产品申请商标注册和原产地标识认证,着力提高农产品市场的信誉度和知名度。
1、充分发挥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在农产品品牌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引导开展“三品一标”认证,主动适应市场化、信息化和消费升级的要求。
2、开展以“好品罗山”品牌为主题的农产品品牌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推介“好品罗山”品牌农产品和品牌企业,营造“宣传品牌、支持品牌、发展品牌、保护品牌”的良好氛围。组织参加各类农产品展销会、推介会,全方位、持续性地集中宣传“好品罗山”品牌农产品,提高广大消费者认知度,扩大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
3、重点打造茶叶、花生、渔稻米等绿色、有机农产品品牌,开展茶叶等产品的地理标识认证,形成优势特色农产品知名品牌群。同时,大力开展“农超”“农企”对接活动,加快农产品生产企业与本地或国内大型连锁超市、企事业单位等消费团体的产销对接、设立专销柜,拓展“好品罗山”农产品品牌培育途径。
4、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基于种养殖、产品质量安全、贮藏运输、检验检测、评价等环节的标准化研究,以产品为导向,对企业的全流程管控能力、基地环境及投入品、生产加工过程、产品质量、产品贴标赋码五大要素进行严格把控,构建“从农田到餐桌”全链条的重点农产品标准体系,助力打造“好品罗山”优质产品。
二、强化技术支撑,打造“智慧监管”系统
1、启动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建设,推动传统监管向智慧监管转变,以信息化手段助推监管工作,构建具有地方食品安全特色的“智慧监管”体系。
2、强化对农产品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辖区内食用农产品经营者档案,做到从业者底数清、情况明,根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程度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
3、依托“智慧监管”系统,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加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力度,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在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违法使用国家禁限用农药等行为,不断提高安全监管水平。
4、引进第三方机构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服务,加大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和违禁物项目的抽检,坚持做到每批次重点食品必检测,批批有报告。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测,各乡镇(街道)对辖区内的每个农业标准化基地(企业)生产的食用农产品每个季度至少进行1次以上的监督抽检任务,每月至少开展1次快速检测,及时锁定并做好问题食用农产品处置工作。
5、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进随机抽查与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相结合,构建信用联合奖惩“一张网”。
三、落实产地证明制度,健全安全追溯体系
1、以实施产地证明制度和二维码追溯制度为载体,以能够追溯责任主体为基本要求,指导帮助企业设计可追溯小标签,在食用农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经销者),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2、强化食用农产品上市前的检验检疫、检测,严把产地准出关,督促经营者完善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日期及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确保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质量可控、责任可究。
四、突出质量效益,完善准入退出体系
1、根据“好品罗山”区域公共品牌管理办法和质量标准体系,使用“好品罗山”标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登记,取得合法合规经营许可;
(2)生产销售的产品要在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原则上要在罗山县范围内进行生产;
(4)产品必须有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合格证明;
(5)企业必须建立质量安全溯源系统,加强全程质量监控;
(6)对外销售时必须统一使用“好品罗山”公共品牌标识。
2、完善退出机制,加强日常管理,对下列有损“好品罗山”品牌声誉和违反“好品罗山”品牌许可使用规则的企业,终止其“好品罗山”商标使用许可资格:
(1)违背市场竞争准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被列入严重违反信任和失信清单的;
(2)出现重大假冒伪劣和侵犯知识产权等质量违法行为的;
(3)发生重大安全生产、污染环境及其他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行为或事故的;
(4)连续多次被执法部门处罚的;
(5)监督抽检食品不合格、产品质量达不到相关认证标准的;
(6)用罗山县原产地范围外的产品冒充“好品罗山”品牌产品经营销售的;
(7)以次充好,用不合格产品冒充“好品罗山”品牌产品欺骗消费者的;
(8)转让、出售、转借、馈赠“好品罗山”品牌包装或二维码给他人使用的;
(9)违反授权使用合同,侵犯品牌持有人合法权益的;
(10)其他损害“好品罗山”品牌形象的。
农产品质量监管标准化相关规定
1、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2、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3、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4、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四)运输和交付控制。
5、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得收取费用。
6、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县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