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时间是:2024年11月22日
关于印发《罗山县区域公共品牌营销标准化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时间 : 2021年03月08日  来源 :   作者 :   浏览次数 : 18639    


 


 
 

农建20213

 

                   

罗山县农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罗山县区域公共品牌营销标准化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现将《罗山县区域公共品牌营销标准化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罗山县农业标准化体系

                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3月2日


罗山县区域公共品牌营销标准化实施方案

(试行)

 

充分发挥品牌引领作用,完善市场营销体系,提高我县区域公共品牌和特色农业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积极扩大好品罗山”品牌系列产品市场占有率和销售面,不断提升产业效益,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围绕生态茶、渔稻米、花生、香菇、蔬菜、畜禽、水产品、小林果等“好品罗山”系列产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打造我县特色优势产业,形成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产业链为基础,集标准化建设、休闲观光等为一体的农业产业集群,着力打造“县外知名、区域畅销”的优势品牌。

、具体措施

1、品牌宣传建立“好品罗山”公共品牌电商交易平台,入驻第三方电商平台开设“好品罗山”产品旗舰店,同时创建“好品罗山”官网,注册微信、抖音、火山等国内主媒体账号。拍摄“好品罗山”专题片,举办“好品罗山”农产品展销会、洽谈会、推介会等产销对接活动,将“好品罗山”农产品推向市场

1)委托央视等大型主流媒体宣传“好品罗山”系列产品,以实际宣传费用据实补贴。

2)营销企业参加省内外农特产品大型展销会、博览会展销宣传“好品罗山”,给予适当奖补,具体标准如下:参加省内展会单品80份以上,销售人员2人以上,展厅9平米以上,持续2天以上,给予3万元支持;参加省外展会单品80份以上,销售人员2人以上,展厅9平米以上,持续2天以上,给予5万元支持。需要装修展厅的,另行适当补助展厅装修费用。

3)经批准举办“好品罗山”年货节、单项农产品节会等活动,现场吸纳40家商家以上参展,持续2天以上,舞台80平米以上,奖补3万元支持;现场吸纳60 家商家以上参展,持续2天以上,舞台100平米以上,奖补5万元。

2、品牌营销加大政策、资金扶持力度。制定扶持“好品罗山”区域公共品牌发展相关措施等政策文件,培育“好品罗山”农产品销售主体,将农业头企业、生产加工企业、乡村电商服务站平台企业、线上线下销售企业等全部纳入进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农业龙头企业争创品一标”,电商服务平台企业和加工生产企业销售“好品罗山”农产品进行品牌推广和销售的,政府给予奖补。

1)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线上线下销售“好品罗山”系列产品符合条件企业进行备案登记,发放登记证书,规范销售行为。企业达到“六有”标准:有营业执照、有办公场地、有经营场所、有销售团队、有进销台账、一定经营规模。

2)备案登记企业凡在京东、阿里、拼多多等国内大型电商平台,或在罗山大型超市、卖场、旅游区、高速服务区等设立专柜,或在县内(乡村电商服务站)设立展厅通过线上线下方式销售“好品罗山”系列产品,年销售达到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年销售额每增加100万元,增加奖励1万元

3)备案登记企业凡在罗山以外的城市建立“好品罗山”系列产品专卖店,临街营业场所50平米以上,专业营销人员2人以上,年线上线下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临街营业场所80平米以上,专业营销人员3人以上,年线上线下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4)对生产、销售“好品罗山”系列产品年销售500万元以上的备案登记企业提供仓储支持,一般仓库补贴总租金的20%,冷库补贴总租金的30%以实测使用面积为准

三、政策保障

1、人员保障。鼓励通过社会购买服务或公益性岗位方式,安排专人员从事管理服务工作,并补助办公经费。

2、组织保障。由罗山县农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县商务局、县特色商业区事务中心、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对上述奖补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3、资金保障。财政设立农业标准化体系和区域公共品牌建设专项资金“好品罗山”系列产品生产、加工、宣传、销售各个环节进行奖补

 


Copyright @ 2017 www.luoshan.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人民政府
罗山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负责日常维护
主办单位:罗山县人民政府 承办:罗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0376-2178559
网站标识码:4115210001 豫公网安备41152102000003号 豫ICP备1202586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