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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罗山县应急管理系统行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 2022年10月17日  来源 : 应急管理局  作者 : 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 1103    

罗山县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罗山县应急管理系统行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罗应急〔2022〕61号


 

各机关股室、局属各单位:

《罗山县应急管理系统行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已经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罗山县应急管理局                                           

                               2022328

                                 

        

罗山县应急管理系统行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1.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全县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惩戒失信和激励守信,从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4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及原国家安监总局《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罗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辖范围内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等行业企业和安全评价机构(以下简称“信用主体”)实施安全生产信用分级分类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信用信息,是指应急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获取的、信用主体自主填报并经核实的各类可用于识别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等情况的数据资料。

    第四条 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披露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准确、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有关信用主体应依法规范自身安全生产信用行为,主动接受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管,及时向职工及社会公开承诺信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六条 鼓励新闻媒体、信用主体员工和社会公众举报信用主体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对符合规定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应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种类及管理

    第七条 安全生产信用信息按属性分为基本信息、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安全生产监管信息。

    第八条 基本信息,是指信用主体合法生产经营的相关资格、资质证明信息。主要包括:

    (一)信用主体的名称、地址;

    (二)法定代表人、合伙人和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

    (三)工商营业执照、许可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证照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

    第九条 安全生产管理信息,是指信用主体日常依法落实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工作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信息;“三项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下同)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情况;

    (二)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

    (三)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情况;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情况;

    (五)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情况;

    (六)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八)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演练、修订和救援队伍、物资、装备配备的相关情况;

    (九)信用主体及其主要负责人获得市级以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有关安全生产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情况;

    (十)信用主体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管信息,是指应急管理部门对信用主体依法实施的公共服务、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过程中产生的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的记录工作,由负责本办法第二条所述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业务股室、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以下简称“执法机构”)按照“谁履职、谁记录、谁负责”的原则指定人员负责。记录的信用信息应当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原则上实行信息化记录并形成文书或电子档案,原始记录应当根据档案管理规定期限保存。

    第三章 信用的分类、分级

    第十三条 信用主体分为“普通信用主体”和联合激励或“红名单”信用主体及联合惩戒或“黑名单”信用主体3个类别;信用主体的安全生产信用等级采用条件制方式评定,实行A、B、C、D四级动态调整管理。

    (一)A级信用主体,指同时具备安监总办〔2017〕133号文第二条规定的六项条件的信用主体。

    (二)B级信用主体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1年内无安全生产失信行为;

    3.1年内未受到应急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4.1年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5.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二级;

    6.未被其他行业领域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C级信用主体,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D级所列情形的信用主体:

    1.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1年内有安全生产失信行为;

    2.1年内受到应急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3.1年内发生造成1—2人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4.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三级或者未进行安全标准化建设的;

    5.未被其他行业领域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四)D级信用主体,指存在安监总办〔2017〕49号文第二条规定的十项失信行为之一,或者被其他行业领域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应急管理部门应按规定采取相应惩戒措施的信用主体。

    第十四条 信用主体的安全生产信用等级,由应急管理部门相关业务股室会同执法机构根据本办法进行自然年度动态评定。

    第四章 普通信用主体管理

    第十五条 信用主体首次纳入信用管理的类别均为待评定信用等级的“普通信用主体”。相关业务股室会同执法机构在本办法实施前,根据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记录和本办法,评定本办法第二条所述由应急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行业领域的信用主体的初始信用等级;后在每年1月上旬,根据信用信息记录和本办法评定信用主体的信用等级。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信用有缺失的“普通信用主体”,应根据信用缺失内容,主动进行整改,完善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相关业务股室会同执法机构对安全生产信用等级发生降级的“普通信用主体”应及时发出信用缺失警示。

    第十八条 对年度安全生产信用等级为A级的信用主体,按本办法第五章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年度安全生产信用等级为B、C级的,在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时,对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一般工贸等行业企业,予以常规监管执法,1个执法年度内至少实现1次全覆盖执法检查;对未纳入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非煤矿山、工贸等行业企业,按双随机要求合理确定抽查比例。

    年度安全生产信用等级为D级的,按本办法第六章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联合激励或“红名单”信用主体管理

    第十九条 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年度安全生产信用等级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A级的所有条件的“普通信用主体”,可申请列入联合激励或“红名单”管理。信用主体对本单位申请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条 负责安全生产领域诚信体系建设的股室[以下简称“诚信建设牵头股室”]统一受理相关信用主体列入联合激励或“红名单”管理的申请,并及时将受理情况抄送相关业务股室。相关业务股室应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会同执法机构派出两名以上的监管执法人员,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完成对申请对象的现场评估,并及时将评估情况说明、相关资料抄送给诚信建设牵头股室。

    经现场评估合格、拟列入联合激励或“红名单”管理的,诚信建设牵头股室应统一汇总信息,并通过网站或其他方式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反馈的,诚信建设牵头股室应将相关情况告知相关业务股室进行核查;如果异议成立,则从拟纳入联合激励或“红名单”管理申请对象名单中移出。核查结果应及时向异议提出方回复。对拟纳入联合激励或“红名单”管理的信用主体,由诚信建设牵头股室提请本级安全生产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后,按程序逐级上报至应急管理部审核公布。

    第二十一条  对列入联合激励或“红名单”管理的信用主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应急管理部门可按安监总办〔2017〕133号文第三条的规定采取激励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A级信用主体相关情况发生变化时,相关业务股室要会同执法机构及时调整该信用主体的信用等级,并告知诚信建设牵头股室。对不符合守信联合激励条件的,诚信建设牵头股室逐级报送至应急管理部及时移出联合激励对象管理。

    第六章 联合惩戒或“黑名单”信用主体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存在安监总办〔2017〕49号文第二条规定的十项失信行为之一的信用主体,应按规定及时将其纳入联合惩戒或“黑名单”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业务股室、执法机构应根据信用信息记录及时将符合列入联合惩戒或“黑名单”管理条件的信用主体名单抄送给诚信建设牵头股室。诚信建设牵头股室应将相关情况告知信用主体;有关信用主体提出陈述申辩的,诚信建设牵头股室应会同相关业务股室、执法机构听取其申辩意见;信用主体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以采纳。对拟纳入联合惩戒或“黑名单”管理的信用主体,由诚信建设牵头股室提请本级安全生产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后,按程序层级上报至应急管理部审核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信用主体须在列入联合惩戒或“黑名单”管理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市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移出申请,经相关业务股室会同执法机构审核符合要求后,由诚信建设牵头股室按规定程序逐级报至应急管理部审核公布移出。

    第二十六条 对列入联合惩戒或“黑名单”管理的信用主体,应急管理部门应落实以下措施:

    (一)在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时,对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一般工贸等行业企业,纳入重点监管执法对象,1个执法年度内至少实现1次以上全覆盖监管执法;对未纳入安全许可的非煤矿山、工贸等行业企业,纳入重点执法对象,按双随机要求适当提高抽查比例;

    (二)按国家发改委等18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001号)要求落实其他惩戒措施。

    第七章 信息的披露、公示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信用分级分类管理红(或者联合激励,下同)、黑(或者联合惩戒,下同)名单的相关信息统一由诚信建设牵头股室按规定及时录入“信用罗山”平台,同时通报本级相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除依法应当公开或者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及信用主体同意方可公开的信息外,根据本办法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及其相关工作的台账、资料,由相关股室、执法机构作工作资料建档保存,原则上不得对外公开。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九条 信用主体列入红、黑名单管理的期限按应急管理部(原国家安监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诚信建设牵头股室要牵头做好县级安全生产信用的分级分类管理工作,每年汇总、通报一次安全生产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三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年度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的股室在会同业务股室、执法机构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时,应将信用主体上一年度的信用等级情况作为重要参考。

    第三十二条 对不属于应急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行业、领域的信用主体列入红、黑名单管理的,其相关事宜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的股、诚信建设牵头股室会同相关部门办理。

    第三十三条 积极推动安全生产信用评级、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信用服务发展,探索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安全生产信用记录归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大数据分析、信用风险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等方面开展合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实行期间,相关法律法规或者上级有的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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