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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罗山县廉租住房及第二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调查摸底方案》的通知
时间 : 2016年11月04日  来源 : 住房保障办  作者 : 佚名  浏览次数 : 7652    

罗房保[2016]6号

        签发人:叶德朝

 

罗山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罗山县廉租住房及第二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调查摸底方案》的通知

 

县直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罗山县廉租住房及第二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调查摸底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1月2日

 

罗山县廉租住房及第二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调查摸底方案

 

为做好廉租住房及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罗山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罗政[2008]27号)、《罗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罗政〔2014〕32号)制定本方案。

一、廉租住房租赁对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租赁一套廉租住房:

1)具有本辖区城区非农业户口1年以上,家庭其它成员具有本辖区城区非农业户口;

2)民政部门确认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持有《罗山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3)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7平方米;

4)未享受过福利分房、集资建房或购买过商品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7平方米的除外)。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不予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1)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在县城区内有两套(处)或者两套(处)以上住房的。

2)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在县城区内虽然只有一套(处)住房,但实际与其同住,且人均住房面积已经达到17平方米的。

3)已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租赁过廉租房、公租房或抽得廉租房、公租房自动放弃的。

4)家庭有自用车辆或经营性车辆的。

5)在社保、住建、住房公积金、税务、工商、公安户籍及车辆、财政部门经信息比对不合格的。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对象

凡人均住房面积在罗山县城低于17平方米或无房的城镇家庭、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均可申请。申请住房的单身人员,年龄应满18周岁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正式劳动合同且履行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的。

(二)新就业职工申请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1、新就业职工是指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在行政、企事业单位就业,父母未在城区居住的职工;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正式聘用合同且交纳社会保险的。

二、申请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程序

(一)申请。(2016年11月1日至11月20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1、社区居民申请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向居住地居委会提出申请;

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在县产业集聚区的用工企业向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其他用工企业向县工信局提出申请。

受理申请单位为初审单位。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由申请家庭推荐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申请人,到申请单位填写《罗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信息核查表》“家庭成员基本信息”栏,由申请单位集中到社保、住建、公安户籍等进行核查,同时报送电子文档。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向所在单位或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3)初审单位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4)由新就业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就业证明;

5)由外来务工人员用工单位出具的正式劳动合同;

6)社保部门出具的已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7)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廉租房的家庭(仅限于宝城、龙山、丽水街道办事处辖区内非农业户口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申请家庭推荐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居委会填写填写《罗山县保障性安居工程联审联批审核表》“家庭成员基本信息”栏(本表一式拾份,以社区为单位,集中到社保、住建、公积金、税务、工商、公安户籍及车辆、财政及民政部门进行核查,同时报送电子文档)。各社区将申请对象的收入、住房、公积金交纳、纳税、商业经营、户籍及车辆等基本情况报送县住建、公积金、税务、工商、公安、民政、社保、财政等部门核查并签字盖章确认。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向所在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户口簿和身份证;

2)婚姻状况证明;

3)《罗山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4)《罗山县廉租住房申请审核表》;

5)《罗山县保障性安居工程联审联批审核表》。

(二)审核。(2016年11月21日至11月30日)初审单位或社区居委会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查验申请人相关证件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将调查结果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县城居民由所属街道办事处签署复审意见、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由所在单位签署复审意见、其他用工企业由县工信局或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签署复审意见后报县住房保障办,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三)核定。(2016年12月1日至12月10日)县住房保障办自收到街道办事处、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信局、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报送的有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最后核定。

(四)公示。(2016年12月11日至12月20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办将申请人情况在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

县住房保障办根据房源和用工单位所在位置另行制定分配实施方案。

三、工作要求

为了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廉租住房及第二批公共租赁住房调查摸底工作顺利进行,县社保部门负责审核申请对象的养老金领取及缴纳情况;县住建部门负责审核申请对象的房产情况;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对象的公积金交纳情况;县税务部门负责审核申请对象的税收缴纳情况;县工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对象的生产经营和股东登记情况;县公安部门负责审核申请对象的车辆情况;县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申请对象的工资领取情况;各单位、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申请、入户调查和初审把关。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明工作纪律,坚持“谁受理、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防止工作消极,杜绝违规操作。对在初审、审核过程中因把关不严、弄虚作假造成工作失误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罗山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1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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