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拟征收尤店乡罗塘村集体土地作为
罗山县2020年度第二批乡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罗征告字〔2020〕20号
尤店乡罗塘村:
为实施公共利益需要,县政府根据罗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20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你村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有关规定,现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罗山县2020年度第二批乡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和目的
1、征收土地范围:尤店乡罗塘村集体土地6.7352公顷, (建设用地6.7352公顷)。
第一块征地总面积2.7334公顷,东临尤店乡罗塘村,西临尤店乡罗塘村,南临尤店乡罗塘村,北临尤店乡罗塘村(详见勘测定界图)。
第二块征地总面积4.0018公顷,东尤店乡罗塘村,西临尤店乡罗塘村,南临尤店乡罗塘村,北临尤店乡罗塘村(详见勘测定界图)。
2、征收土地目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现状
详见罗山县2020年度第二批乡镇建设用地征地调查确认表。
四、征地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标准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规定执行,你村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66万元/公顷。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确保项目用地顺利报批,县政府决定将你村征收农用地区片标准按中心城区标准,每公顷75万元给予补偿。
2、社会保障费用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20号)规定执行,你社区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为63.15万元/公顷。
3、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信阳市《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信政文〔2014〕46号)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县政府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1.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505.14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202.056万元,安置补助费303.084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2. 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425.3279万元,已预存入县指定账户。
3. 拆迁安置。该批次用地涉及拆迁,县政府已制定拆迁安置方案,依法依规妥善安置。
六、其他事项
1、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尤店乡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2、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如对地上附着物数量或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书面申请,到尤店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尤店乡人民政府在接到异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认。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的,其补偿内容以尤店乡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自公告之日起,凡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3、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你村及群众代表对县政府拟征用你村集体土地的有关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等内容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告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后,请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法定听证期限,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将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罗山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5日
罗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拟征收丽水街道办事处兴和社区集体土地作为
罗山县2020年度第二批乡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罗征告字〔2020〕21号
丽水街道办事处兴和社区:
为实施公共利益需要,县政府根据罗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20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你社区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有关规定,现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罗山县2020年度第二批乡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和目的
1、征收土地范围:丽水街道办事处兴和社区集体土地10.0636公顷, (建设用地10.0636公顷)。
第一块征地总面积5.5490公顷,东临丽水街道办事处兴和社区,西临尤店乡罗塘村,南临丽水街道办事处兴和社区,北临丽水街道办事处兴和社区(详见勘测定界图)。
第二块征地总面积4.5146公顷,东临丽水街道办事处兴和社区,西临丽水街道办事处兴和社区,南临丽水街道办事处兴和社区,北临丽水街道办事处兴和社区(详见勘测定界图)。
2、征收土地目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现状
详见罗山县2020年度第二批乡镇建设用地征地调查确认表。
四、征地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标准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规定执行,你社区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75万元/公顷。
2、社会保障费用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20号)规定执行,你社区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为63.15万元/公顷。
3、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信阳市《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信政文〔2014〕46号)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县政府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1.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754.7700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301.9080万元,安置补助费452.8620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2. 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635.5163万元,已预存入县指定账户。
3. 拆迁安置。该批次用地涉及拆迁,县政府已制定拆迁安置方案,依法依规妥善安置。
六、其他事项
1、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丽水街道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2、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如对地上附着物数量或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书面申请,到丽水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丽水街道办事处在接到异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认。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的,其补偿内容以丽水街道办事处的调查结果为准。自公告之日起,凡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3、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你社区居委会及群众代表对县政府拟征用你村集体土地的有关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等内容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告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后,请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法定听证期限,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将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罗山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