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公共利益需要,罗山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21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铁铺镇集体土地,作为明港至鸡公山(罗山段)工程项目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有关规定,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明港至鸡公山(罗山段)工程项目。
二、征收土地范围和目的
1、征收土地范围。拟征收铁铺镇文庙村集体土地23.7531公顷、九里村集体土地12.4624公顷、耿楼村集体土地14.3323公顷。
2、征收土地目的。拟作为公路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现状
现状为铁铺镇文庙村集体土地23.7531公顷(其中耕地4.2318公顷)、九里村集体土地12.4624公顷(其中耕地0.1226公顷)、耿楼村集体土地14.3323公顷(其中耕地4.5621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标准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文件规划执行,征地补偿标准为54万元/公顷。
2、社会保障费用标准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20〕20号)文件规定执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为63.15万元/公顷。
3、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信阳市《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信政文〔2014〕46号)文件规划执行。
五、被征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县政府计划通过发下途径进行安置:
1、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2729.5812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社保安置。本批次用地已落实社保资金3192.0936万元,预存入县财政指定账户。县政府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
3、就业安置。辖区内各企业招收工人,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被征地农民就业。
4、拆迁安置。罗山县人民政府已制定拆迁安置方案,由铁铺镇人民政府依法妥善安置。
六、其他事项
1、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2、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如对地上附着物数量或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申请,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异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认。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的,其补偿内容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凡从公告之日起,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3、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县政府拟征收集体土地的有关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等内容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告知书之日起三十后,请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法定听证期限,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将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罗山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