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公共利益需要,县政府根据罗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21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楠杆镇等14个乡(镇),楠杆居委会等26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作为罗山县2021年度第二批乡镇建设用地。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和《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豫自然资办发〔2020〕16号)有关规定,现将征收范围和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及社会保障内容和信访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罗山县2021年度第二批乡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和目的
(一)征收土地范围:
第1块征地总面积0.5087公顷,东临北街居委会,西临北街居委会,南临北街居委会,北临北街居委会(详见勘测定界图)。
第2块征地总面积2.0606公顷,东临桃园村,西临桃园村,南临桃园村,北临桃园村(详见勘测定界图)。
第3块征地总面积0.4558公顷,东临周党村,西临周党村,南临周党村,北临周党村(详见勘测定界图)。
第4块征地总面积0.1019公顷,东临双桥居委会,西临双桥居委会,南临双桥居委会,北临双桥居委会(详见勘测定界图)。
第5块征地总面积0.2523公顷,东临楠杆居委会,西临楠杆居委会,南临楠杆居委会,北临楠杆居委会(详见勘测定界图)。
第6块征地总面积0.6128公顷,东临庙仙村,西临庙仙村,南临庙仙村,北临庙仙村(详见勘测定界图)。
第7块征地总面积0.1313公顷,东临烧盆村,西临烧盆村,南临烧盆村,北临烧盆村(详见勘测定界图)。
第8块征地总面积0.1440公顷,东临闫河村,西临闫河村,南临闫河村,北临闫河村(详见勘测定界图)。
第9块征地总面积0.2564公顷,东临檀墩村,西临檀墩村,南临檀墩村,北临檀墩村(详见勘测定界图)。
第10块征地总面积0.2060公顷,东临莽张居委会,西临朱洼村,南临朱洼村,北临朱洼村(详见勘测定界图)。
第11块征地总面积0.1314公顷,东临潘新村,西临潘新村,南临潘新村,北临潘新村(详见勘测定界图)。
第12块征地总面积3.7267公顷,东临常胜村,西临定远居委会,南临定远居委会,北临常胜村(详见勘测定界图)。
第13块征地总面积0.1772公顷,东临王岗村,西临王岗村,南临王岗村,北临王岗村(详见勘测定界图)。
第14块征地总面积0.1027公顷,东临北李店居委会,西临北李店居委会,南临北李店居委会,北临北李店居委会(详见勘测定界图)。
第15块征地总面积0.3253公顷,东临周党村,西临周党村,南临周党村,北临周党村(详见勘测定界图)。
第16块征地总面积0.1397公顷,东临庙仙村,西临庙仙村,南临庙仙村,北临庙仙村(详见勘测定界图)。
第17块征地总面积0.2060公顷,东临史河村,西临史河村,南临史河村,北临史河村(详见勘测定界图)。
第18块征地总面积0.1440公顷,东临子路村,西临子路村,南临子路村,北临子路村(详见勘测定界图)。
第19块征地总面积0.3773公顷,东临河口寨村,西临河口寨村,南临河口寨村,北临河口寨村(详见勘测定界图)。
第20块征地总面积0.6050公顷,东临彭新居委会,西临彭新居委会,南临彭新居委会,北临彭新居委会(详见勘测定界图)。
第21块征地总面积0.5237公顷,东临北李店居委会,西临北李店居委会,南临北李店居委会,北临北李店居委会(详见勘测定界图)。
第22块征地总面积0.5149公顷,东临田洼村,西临田洼村,南临田洼村,北临田洼村(详见勘测定界图)。
第23块征地总面积0.5779公顷,东临高店村,西临高店村,南临高店村,北临高店村(详见勘测定界图)。
第24块征地总面积0.1985公顷,东临北街居委会,西临北街居委会,南临北街居委会,北临北街居委会(详见勘测定界图)。
第25块征地总面积0.2024公顷,东临八宝村,西临八宝村,南临八宝村,北临八宝村(详见勘测定界图)。
第26块征地总面积0.4331公顷,东临魏湾村,西临魏湾村,南临魏湾村,北临魏湾村(详见勘测定界图)。
第27块征地总面积0.6803公顷,东临双桥居委会,西临双桥居委会,南临双桥居委会,北临双桥居委会(详见勘测定界图)。
第28块征地总面积3.6755公顷,东临陈寨村,西临陈寨村,南临陈寨村,北临陈寨村(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征收土地目的:
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
委托有资质的土地勘测单位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进行测绘,委托辖区街道办事处对地上附着物、青苗等权属种类和数量进行现状调查。
四、信访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
由县政府组织信访、维稳等部门对该批次征地补偿安置、社会稳定风险等事项进行评估。
五、其他事项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社区居民如对该批次征地有异议,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本辖区街道办事处或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异议申请、逾期则视为无异议。
特此告知。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