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公共利益需要,县政府根据罗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21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转用高店乡高店村1个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农用地0.6118公顷,作为罗山县2021年度第四批乡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和《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豫自然资办发〔2020〕16号)有关规定,现将使用范围和使用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及社会保障内容和信访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关事项发布启动公告,内容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罗山县2021年度第四批乡镇建设用地。
二、使用土地范围和目的
1、使用土地范围:
地块一总面积0.3546公顷,四至界线:东临高店乡高店村,西临高店乡高店村,南临高店乡高店村,北临高店乡高店村(详见勘测定界图)。
地块二总面积0.2572公顷,四至界线:东临高店乡高店村,西临高店乡高店村,南临高店乡高店村,北临高店乡高店村(详见勘测定界图)。
2、使用土地目的:仓储用地和公共设施。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
委托有资质的土地勘测单位对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进行测绘,委托高店乡政府对地上附着物、青苗等权属种类和数量进行现状调查。
四、信访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
由县政府组织信访、维稳等部门对该批次使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社会稳定风险等事项进行评估。
五、其他事项
被使用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如对该批次使用土地有异议,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高店乡政府或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异议申请。
特此告知。
2021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