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山县2021年度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已经省政府批复(豫政土〔2022〕1508号),转用并征收龙山街道龙山社区等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耕地7.6382公顷、其他农用地1.7852公顷,征收龙山街道龙山社区等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建设用地1.2732公顷,共计10.6966公顷(其中耕地7.6382公顷),用于交通运输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项目建设。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执行,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执行。其中龙山街道办事处龙山社区补偿标准为138.15万元/公顷(其中社会保障费标准为63.15万元/公顷),龙山街道办事处沈畈社区补偿标准为138.15万元/公顷(其中社会保障费标准为63.15万元/公顷)。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参照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信政文〔2014〕46号)规定执行,补偿标准为1.8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参照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信政文〔2014〕46号)规定执行,以实有数进行补偿。
二、征地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征地补偿安置费802.2450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保安置。社保费用675.4903万元,已存入我县指定账户。我县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
(三)招工安置。将失地农民纳入统一就业失业登记和城镇就业服务体系,同时,组织适龄失地农民免费进行技能培训,待其取得合格证书后,由用地单位保证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工作。
(四)拆迁安置。该批次用地涉及拆迁,我县已制定拆迁安置方案,将依法依规妥善安置。
罗山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