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征收丽水街道办事处兴和社区集体土地
作为罗山县2022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为实施公共利益需要,县政府根据罗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22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丽水街道办事处兴和社区1个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有关规定,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罗山县2022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和目的
(一)征收土地范围:
丽水街道办事处兴和社区集体土地14.7593公顷。
(二)征收土地目的:教育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现状
丽水街道办事处兴和社区:拟征收集体土地14.7593公顷,其中耕地13.5443公顷(详见勘测定界图)。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地补偿标准为75万元/公顷。
(二)社会保障费用。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为63.15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信阳市《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信政文〔2022〕70号)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1106.9475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442.7790万元,安置补助费664.1685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 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932.0498万元,预存入我县指定账户。并承诺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
(三) 就业安置。辖区内各企业招收工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被征地农民就业。
六、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丽水街道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二)被征地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如对地上附着物数量或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书面申请,到丽水街道办事处提出异议申请,丽水街道办事处在接到异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认。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的,其补偿内容以丽水街道办事处的调查结果为准。凡从公告之日起,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被征地社区集体及群众代表对县政府拟征用你社区集体土地的有关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等内容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告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后,请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法定听证期限,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将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罗山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5日
关于拟征收尤店乡罗塘村集体土地
作为罗山县2022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为实施公共利益需要,县政府根据罗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22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尤店乡罗塘村1个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有关规定,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罗山县2022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和目的
(一)征收土地范围:拟征收尤店乡罗塘村集体土地7.4086公顷。
(二)征收土地目的:教育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现状
尤店乡罗塘村:拟征收集体土地7.4086公顷,其中耕地6.6555公顷(详见勘测定界图)。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地补偿标准为66万元/公顷。
(二)社会保障费用。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为63.15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信阳市《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信政文〔2022〕70号)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488.9676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195.5870万元,安置补助费293.3806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 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467.8531万元,预存入我县指定账户。并承诺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
(三) 就业安置。辖区内各企业招收工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被征地农民就业。
六、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尤店乡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如对地上附着物数量或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书面申请,到尤店乡人民政府提出异议申请,尤店乡人民政府在接到异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认。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的,其补偿内容以尤店乡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凡从公告之日起,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被征地村集体及群众代表对县政府拟征用你村集体土地的有关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等内容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告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后,请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法定听证期限,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将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罗山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5日
关于拟使用河南省信阳监狱国有土地
作为罗山县2022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
补偿公告
为实施公共利益需要,县政府根据罗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22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使用河南省信阳监狱国有土地,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47条有关规定,将使用范围、土地现状、使用目的、补偿标准、方式等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罗山县2022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使用土地范围和目的
(一)使用土地范围:
拟使用河南省信阳监狱国有农用地8.4020公顷,其中耕地7.1934公顷,林地0.0352公顷,其他农用地1.1734公顷,共计8.4020公顷。
(二)使用土地目的:教育用地。
三、被使用土地现状
河南省信阳监狱:拟使用国有农用地总面积8.4020公顷,其中耕地7.1934公顷(详见勘测定界图)。
四、补偿标准
(一)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补偿标准为58.5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信阳市《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信政文〔2022〕70号)规定执行。
五、使用国有农用地补偿
货币补偿:使用国有农用地补偿费491.5170万元。
六、其他事项
(一)河南省信阳监狱和土地使用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我局派出机构办理使用国有农用地补偿登记。
(二)河南省信阳监狱或其他权利人如对地上附着物数量或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书面申请,向我局提出异议申请,我局在接到异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认。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的,其补偿内容以我局派出机构与河南省信阳监狱的调查结果为准。凡从公告之日起,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河南省信阳监狱对县政府拟使用你单位国有农用地的有关土地补偿标准等内容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告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后,请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法定听证期限,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将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罗山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