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山县引九济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已经省政府批复(豫政土〔2022〕1198号),需转用并征收彭新镇八宝村等3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耕地2.0251公顷、林地0.5125公顷、其他农用地0.0416公顷、未利用地3.9462公顷,征收彭新镇八宝村等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建设用地0.1047公顷,共计6.6301公顷(其中耕地2.0251公顷),作为罗山县引九济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执行,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执行。其中彭新镇八宝村补偿标准为121.65万元/公顷(其中社会保障费标准为63.15万元/公顷),南马店村补偿标准为117.15万元/公顷(其中社会保障费标准为63.15万元/公顷),仁和村补偿标准为117.15万元/公顷(其中社会保障费标准为63.15万元/公顷)。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参照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信政文〔2014〕46号)规定执行,补偿标准为1.8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参照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信政文〔2014〕46号)规定执行,以实有数进行补偿。
二、征地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360.7299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保安置。罗山县石山口水库灌区管理局已将社保资金418.6908万元预存入我县指定账户。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已出具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到位的审查意见。我县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
罗山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