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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罗山县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 : 2016年04月20日  来源 : 环保局  作者 : 佚名  浏览次数 : 19619    

罗政办〔2016〕18号

罗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山县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罗山县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16年4月14日

 

罗山县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5〕108号)文件精神,强化环境监管,落实环境保护属地监管的主体责任,切实提高环境执法效能和环境管理水平,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要求,以“加强环境保护、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创新环境保护监管方式,通过全县实行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进一步整合执法资源、提升监管效能,形成“属地政府组织实施、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环境保护监管工作机制,为“美丽罗山”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实施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责任到人的原则,各乡镇政府落实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的主体责任,负责本辖区环境保护监管网格化管理全面工作;县环保部门充分发挥统一协调作用,做好网格化管理的指导、沟通和协调等工作;相关部门各尽其责、各司其职、对口联动,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的网格分工职责。

三、工作内容

(一)明确网格划分。建立三级环境监管网格。一级网格为县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县人民政府;二级网格为各乡镇,以各乡镇为单元划分监管网格,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三级网格以各乡镇所辖的村、社区为单元划分监管网格,责任主体为村(居)委会。

(二)明确责任人员。一级网格第一责任领导为分管环境保护的县政府领导,主要负责人为环境保护职能部门主要领导,直接责任人为部门分管执法的领导,监管责任人为部门负责执法的环境监察大队长,监管人员为监察部门执法人员。二级网格责任领导为乡(镇)长,三级网格第一责任人为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村(居)委会主任。

(三)明确工作职责。县环保局负责组织推进全县环境保护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对列入省级、市级台账的重大环境问题、环境风险隐患作为重点监管对象进行督查;开展环境监管巡查,每月对全县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进行不定期环境监察等。

一级网格。负责指导、监督二、三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情况;负责整合县级环保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能部门的监管力量;制定监管方案,明确监管责任人;承担全县范围内国控重点污染源企业和重点排污企业的日常环境监管;负责建立县级重大环境问题台账,对列入市级台账的重大环境问题进行重点巡查,推动问题解决;对所监管的网格加强巡查、抽查、督查,发现问题、接到投诉举报及时督促属地查处或者直接查处等。

二级网格。负责指导、监督辖区内三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协助上级网格,承担本辖区日常环保监管检查、巡查、协调任务;发现问题、妥善协调处理环境信访投诉、环境污染纠纷案件,对违法排污问题及时制止、及时向上级网格报告并配合依法查处等。

三级网格。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村(居)委会主任为网格第一责任人,村(居)委会成员实行分片负责制,主要协助上级网格开展工作,负责对辖区内各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环境安全隐患进行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等。

四、职责分工

县乡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级网格责任主体职责

县政府。负责全县范围内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对全县范围内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秸秆禁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的处置工作,监督企业对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整治修复;对严重违法排污的企业实施关停决定,并责成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落实到位。

乡(镇)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负责宣传环保法律、法规,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聘请环保管理员,对网格内污染源进行定期巡查,发现违法排污问题及时制止、上报;协助上级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开展污染源动态调查、监测和监管;负责做好辖区内饮用水安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村(居)委会。宣传环保法律、法规,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聘请环保信息员,对网格内污染源进行定期巡查,发现违法排污问题和焚烧秸秆、垃圾等现象要及时制止、上报;负责调解辖区内环境污染纠纷,减少环境信访数量;发现辖区内发生污染及出现新的污染源,要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和环保部门。

(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县环保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起草全县环境保护工作计划;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负责环境保护相关业务的指导和培训工作;负责全县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协调配合解决全县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全县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负责全县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县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组织对重点监控企业、重点治理工程减排项目进行现场检查;负责全县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生态保护工作;负责全县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发布工作;负责推进全县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工作;组织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三)相关部门职责

发展改革部门。将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在审批和核准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依法不予审批或核准;属于备案项目的,在项目备案后应告知项目业主向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工信部门。全面清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并采取移交移送等措施,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淘汰;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发展循环经济,促进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

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商业、家庭、公共场所等社会生活噪声,以及移动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严把违法运输车辆上路关;加强城区车辆管理,配合环保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初检、年检、抽检;严格车辆报废制度,对超过使用年限的车辆按规定予以强制报废,加快淘汰黄标车;负责做好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信访事件的维稳工作,配合环保部门依法查处环境污染事故、环境违法行为等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司法部门。负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工作,承担环境保护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法律援助和环境纠纷事件的调解工作。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证核发、年检及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查和培训工作;负责重大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和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工作。

国土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过程中,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打击私挖滥采,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

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预算法》等政策法规,健全环境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环境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有效提升环境监管技术水平和监管效能。县级财政部门将聘请环保管理员、环保信息员的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交通和公路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交通专项规划、交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负责监督落实高速公路两侧声障屏或其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建设;负责事故多发公路路段防撞、污水收集等防护措施的监督落实;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防止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负责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一般公路两侧的界内秸秆、树叶和垃圾的禁烧工作,加强道路维修和清扫,防治扬尘污染,加强营运车辆的管理;加强公路等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防止废水、废气和噪声污染;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加快淘汰运营黄标车。

水利部门。加强对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节约用水,防治水土流失;按照要求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工作;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和水资源调度的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入河排污口设置,参与流域水资源及其污染防治的规划工作;协助环保部门加强对河道排污口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违规排污口的监督管理;经环保部门公示的违法企业,供水部门可以停止向其供应生产性用水。

农业部门。依法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规范禽畜养殖业环境整改力度,取缔非法养殖;积极推广秸秆综合利用,全面开展秸秆禁烧工作;推广使用绿色环保化肥,提高化肥使用效率,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有效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林业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林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负责保护和恢复湿地区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和水源涵养区等生态脆弱区的生态环境;负责林产品产地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负责造林绿化规划的制定,监督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

工商和质监部门。负责生产领域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违反环境保护的违法行为。

商务部门。负责成品油流通、旧机动车交易、报废汽车回收等监管工作;负责提高燃油品质和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协助交管部门做好机动车强制报废和淘汰黄标车工作。

安监部门。在办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手续时,要查看项目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环保部门关于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件。负责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次生环境突发事件;对违法生产的企业,向相关部门移交移送,建立并完善部门联动机制,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做好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的管理工作,制订施工扬尘管理规定;按照“六个100%”要求,对施工扬尘、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置砂浆、渣土车辆运输进行规范;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的依法不予办理规划建设用地许可证。

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城区道路扬尘治理,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增加道路冲洗保洁频次;负责做好城区露天烧烤、垃圾焚烧、饮食摊点油烟等污染监管工作;加强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和垃圾填埋场管理,做好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环保工作,确保均正常达标运营。

金融部门。依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环保部门通报情况,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不予办理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在向企业或个人发放贷款时,应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审批贷款的必备条件之一。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自然环境(空气、土壤、水体)的卫生状况进行定期监测;组织开展环境污染所致健康影响调查和风险评估,对高风险人群进行生物监测,对环境污染可能造成的健康危害进行预警,并提出管理与应对措施,做好由于环境污染事件导致人员伤害的医疗救治工作;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理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环保工作。

电力部门。负责执行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差别电价等节能减排电价政策;不向违法建设、违法生产企业供电;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对淘汰、关停企业停电决定;负责督促输变电企业落实输变电工程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

其它相关部门要在政府领导下,结合实际,按照本部门职责,认真落实环境监管责任。

五、保障措施

落实经费保障。将环境保护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保证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延伸环境监管触角。在乡镇、产业聚集区、石材专业园区设立专职环保机构,配备必要的监管人员和与环境监管相适应的执法设备,因地制宜保障执法车辆和工作经费;不具备条件的乡镇,要设立兼职环保助理,也可开展综合执法监管的模式,提高网格环境监管效能;有条件的村(居)委会要聘请专职环保监督员,不具备条件的村(居)委会要指定兼职环保监督员,做好网格环境监管工作。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增加执法投入。有计划、分层次、分类别开展网格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推进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全部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实现全天候环境监管。建立全县环境问题台账管理平台,借助信息化手段,形成底数清楚、问题跟踪、数据完备、工作留痕、信息共享的环境大数据库,服务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

  

 

 罗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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