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521环罚决字〔2024〕38号
汪磊(罗山县老化肥厂院内金豫商砼站供砂点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411521***************
经营地址:罗山县丽水街道刘台社区老化肥厂院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6月11日,我局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6月9日,罗山县环委办指挥中心通告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周边污染源问题:位于罗山县丽水街道刘台社区老化肥厂院内的堆砂场,露天堆放大量易产生扬尘的河砂物料,现场正在进行装卸转运作业,堆放高度明显高于周边围挡,且部分未采取抑尘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024年6月11日,罗山分局根据上述问题线索依法提请立案并指派执法人员吴松(执法证号:16170915012)、彭玉阳(执法证号:16170915046)进行了监督执法调查,查明你在丽水街道老化肥厂院内从事河砂销售经营活动过程,露天堆放大量易产生扬尘的河砂物料,比较6月9日已采取进一步抑尘覆盖措施但仍有部分覆盖不完全,且堆放高度明显高于周边围挡,存在未采取有效抑尘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照片、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经营者身份证等、案件来源(空气质量监测站点指挥中心通告问题线索)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6月12日,我局已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521环责改字〔2024〕9号),责令你立即对现存易产生扬尘物料采取全覆盖等抑尘措施。
2024年6月20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被指出部分未覆盖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包含6月11日现场调查时已进行抑尘覆盖在内的,目前均已采取覆盖抑尘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整改复查结论为你已按期完成整改。
2024年7月2日,我局已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521环罚告字〔2024〕9号),告知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年7月8日,你书面申辩“经营过程专门落实有相应环保措施,被指出河砂物料未覆盖及高于围挡的环境问题,系新囤积一批物料临时揭开防尘覆盖措施导致,被责令改正后及时进行了覆盖,积极采取了整改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请求结合环境违法行为积极整改和情节的实际情况,重新考虑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采取有效抑尘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办〔2022〕72号)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27内容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的违法行为进行裁量如下:
首要裁量因素(A):违法事实,内容:设置的围挡低于堆放物高度,采取有效覆盖措施(为囤积河砂方便作业,临时揭开已覆盖部分河砂物料,6月11日立案调查时,发现6月9日被通告和指出问题后,立即对已经囤积作业完的河砂进行了覆盖,调查时仍未覆盖部分为正在囤积作业面,湿砂暂未发现存在扬尘,囤积完工后及时进行了全部覆盖,囤积物料的高度明显高于周边围挡),裁量等级:1;
其余裁量因素(B1):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量,内容:2000吨以上(涉及环境问题物料总量约8万吨),裁量等级:5;
其余裁量因素(B2):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经营位置位于老化肥厂院内,不涉及居民敏感点、保护区等环境敏感点),裁量等级:1;
其余裁量因素(B3):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7〕213号)的通知认定,零售或批发行业,常年员工2人,算上经营者本人共计3人,营业额≤ 500万,仅满足其中一项,经营规模属微型企业标准),裁量等级:1;
其余裁量因素(B4):管理等级,内容:供砂点不涉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范畴,计算处罚金额时不考虑该项裁量因素;
其余裁量因素(B5):占地面积,内容:占地面积500㎡以上的(涉及环境问题物料占地面积约20亩),裁量等级:5;
其余裁量因素(B6):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违法行为发生时期不涉及重污染天气预警管控),裁量等级:1;
其余裁量因素(B7):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整改复查结论为已按期完成整改),裁量等级:1;
其余裁量因素(B8):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调查未发现两年内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其余裁量因素(B9):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5, 1, 1, 5, 1, 1, 1, 1]。
将各项因素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如下:
处罚金额(X):10000 + ( 100000 - 10000 ) x [ ( 1 / 5 )² + ( 5² + 1² + 1² + 5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8 ) ] x 50% = 2440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24400.00元。
针对你提出重新考虑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采纳情况如下:经复核,你在经营过程主要产生扬尘污染物,落实有相应污染防治措施,6月11日立案调查时已主动对未覆盖物料进行了覆盖,并且积极配合完成了整改,主动减轻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违法事实清楚,但情节轻,危害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综合考量《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第(三)项从轻处罚情形及河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事项清单,符合“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可以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的百分值进行处罚,减少后罚款19520.00元。
综合本案案情,我局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伍佰贰拾元整(¥195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如下财政账户(名称:罗山县财政局;账号:248106204581;代办银行:中国银行)。款项缴清后,请持缴款凭据到我局财务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收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规处备案,也可联络办案人员(0376-2200985)帮助对接。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规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根据《河南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明确的集中管辖法院及其管辖范围,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罗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