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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罗环罚决字〔2020〕第15号
时间 : 2020年08月12日  来源 :   作者 :   浏览次数 : 27745    

罗环罚决字〔2020〕第15号

被处罚单位:罗山县子路宏雷砂业超市

社会信用代码:92411521MA46W18D4M

地址:罗山县子路镇罗寨村卫生室对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彭宏

我局于2020年7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位于位于罗山县子路镇罗寨村卫生室对面的砂业超市项目未建设原料和成品仓库,露天堆放砂石物料,防尘措施不完善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记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7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罗环听告字[2020]1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没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根据《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属“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壹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转账(或现金)缴款单”,将缴到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单位缴纳罚款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开具罚没发票。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罗山中行

户    名:罗山县财政局

账    号:248106204581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生态环境局或罗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罗山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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