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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罗环罚决字〔2017〕第89号
时间 : 2017年10月23日  来源 : 罗山县环境保护局  作者 : 佚名  浏览次数 : 3985    

罗山县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罗环罚决字〔2017〕第89号

被处罚单位:罗山县明坤膨润土厂

地址:罗山县楠杆镇岳楼村

工商注册号:92411521MA40YXRU7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熊明坤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本机关于2017年8月25日对你单位自2006年建成投入使用至今未取得环保验收手续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实施了建成投入使用至今未取得环保验收手续之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8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前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二十日内组织对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符合试生产条件的,方可投入试生产;不符合试生产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整改”之规定。

违法行为的等次: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我局于2017年9月20日(罗环听告字[2017]第89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试生产超过三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停止试生产的,由审批机关报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之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及违法行为等次,并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           

2、罚款壹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转账(或现金)缴款单”,将缴到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单位缴纳罚款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开具罚没发票。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罗山中行

户    名:罗山县财政局

账    号:248106204581

四、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环境保护局或罗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罗山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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