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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罗环罚决字〔2017〕第83号
时间 : 2017年11月08日  来源 : 罗山县环境保护局  作者 : 佚名  浏览次数 : 4064    

罗山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罗环罚决字〔2017〕第100号

被处罚单位:洛阳卡漫物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3XBY734P(1-1)

法人代表:王晓伟

单位地址:洛阳市西工区310国道与衡山路交叉口东南角6层综合楼三楼

一、环境违法事实及证据

本机关于2017年6月27日对你单位刘永平驾驶车牌号为豫CG7199/豫CS267(挂)的槽罐车违规装载运输乙酸乙烯脂,造成的污染事故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驾驶员刘永平在2017年6月27日驾驶的上述车辆违规装载运输有毒有机化合物乙酸乙烯脂(该车允许装载介质为汽油、柴油)在罗山县罗息路口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泄漏的乙酸乙烯脂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污染了周边土壤、鱼塘和地下水,特别是当地居民饮水井被污染。

事故发生后,罗山县政府立即进行了应急处置,应急处置费用叁拾贰万伍仟肆佰伍拾元整;解决事故发生地岳冲姚湾和桑园村周湾组群众吃水问题,安装自来水供水工程需费用柒拾万壹仟伍佰叁拾叁元陆角肆分。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青岛科标检测测试中心研究结果”、“罐体检验合格证”、“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常压罐体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应急处置费用清单”和“罗山县岳冲姚湾给水主管道和桑园村周湾组自来水供水工程预算评审报告”等证据为凭。

参照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附录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的规定,该环境事件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同时参照法释〔2013〕1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款: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规定。综上所述,该突发环境事件为一般环境污染事故。

你单位在交通事故中虽然不负责任,但查明你单位上述车辆罐体核定准载介质为汽油和柴油,你单位上述车辆违规装载运输有毒乙酸乙烯脂,应当承担环境污染的责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修订)》,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我局于2017年11月2日(罗环听告字〔2017〕10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2017年11月15日应你单位要求,就该案举行了听证会。双方对该案有关证据和法律依据进行了质证,考虑到你单位上述车辆违规装载运输有毒有机化合物乙酸乙烯脂造成污染环境事故,虽然在交通事故中不负责任,但要负严重污染环境的责任,我局将和公安及检察机关沟通是否追究你单位相关刑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之规定及违法行为等次,并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罚款贰拾万伍仟叁佰玖拾陆元柒角贰分。

1.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转账(或现金)缴款单”,将缴到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单位缴纳罚款后,持缴款凭据到我局开具罚没发票。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罗山中行

   名:罗山县财政局

   :248106204581

2.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环境保护局或罗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罗山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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