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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红黑榜”管理制度
时间 : 2016年12月05日  来源 : 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作者 : 佚名  浏览次数 : 5477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推进诚信体系建设,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社会氛围,完善行业禁入和退出机制,督促生产经营者全面履行质量安全责任,增强全社会监督合力,震慑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行政许可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红黑榜”,通过市局网站公布本市行政区域内纳入食品药品安全“红黑榜”的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和涉案产品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红黑榜”,并通过政务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者是指在信阳市辖区范围内从事食品(含食品添加剂和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第四条 食品药品安全“红黑榜”公布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及时、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符合下列要求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列入“红榜”向社会统一公布:

   (一)企业高度重视食品药品安全诚信工作,将食品药品安全纳入企业目标管理,有严密的组织机构和明确责任分工体系,对诚信企业评选积极性高。

  (二)食品药品安全控制体系完善,各项制度和规范完备,并得到很好地执行;企业具备确保食品药品安全的设施设备,并且具有相应的技术管理人员;食品药品安全方面的生产、储存、检验等记录真实完整齐全,售后服务体系运转良好。

  (三)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具有一定规模,具有较大市场覆盖面和品牌影响力。

  (四)连续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未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

(五)获得食品药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荣誉(在有效期内)和获得食品药品安全控制、食品药品质量管理、卫生环境管理等体系认证(在有效期内),受到上级有关部门表彰、表扬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发布方式采取企业自主申报、市局业务科室审核,局领导签发的方式进行。企业在申报相关荣誉信息时,应附相关荣誉(奖励)证书、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榜”:   

(一)依据《行政处罚法》或《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行政处罚的;

(二)在申请相关行政许可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资格的;
  (四)在行政处罚案件查办过程中,伪造或者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以及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五)因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被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后,仍继续发布违法广告,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相关部门联合曝光的;
    (七)未经审批擅自发布严重违法广告,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相关部门联合曝光的;
    (八)发布严重违法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建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纳入黑榜的。
    (九)受到行政处罚,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不得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
  (十)其他因违反法定条件要求生产销售食品药品,导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件的,或者具有主观故意、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将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等相关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地归集整理后,报法规部门审核,由网站维护部门汇总后,报主要领导批准,并依法于7个工作日内在政务网站上公布。

第八条  食品药品安全“红榜”公布的信息包括: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事迹、认定办法、认定依据、认定结果等。

食品药品安全“黑榜”公布的信息应包括:

(一)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
    (二)责任人员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从事相关活动的期限;
    (三)涉案产品相关信息,包括产品名称、批次、标识、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号等。

第九条   食品药品安全“黑榜”公布的期限,应当与其被采取行为限制措施的期限一致。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行为限制措施期限的,公布期限为二年,公布期限自公布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榜”期限届满时,由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监督检查,在公布“黑榜”期间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由首次公布信息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黑榜”专栏中的信息转入数据库。

第十一条 列入食品药品安全“红榜”的生产经营者,引导各级各类媒体加强宣传和报道;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减少日常监督检查和跟踪检查频次;在办理行政审批、审核、各种证明和备案手续等方面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优先推荐参与重点项目申报、竞标及评奖,建立长效保护和激励机制。

第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纳入“黑榜”的生产经营者记入监管信用档案,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时,根据有关情形不予许可。同时,采取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责令定期报告安全管理情况等措施,实施重点监管。

第十三条  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榜”的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安全“红黑榜”纳入食品药品监管信用体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纳入食品药品安全“红黑榜”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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