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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安全生产诚信“红黑榜”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 : 2017年08月22日  来源 : 信用信阳  作者 : 佚名  浏览次数 : 10071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信阳市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实施方案》(信文明〔2015〕25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生产经营者守信褒奖和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监督生产经营者全面履行安全责任,结合《信阳市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特制定信阳市安全生产诚信“红黑榜”管理办法。

一、总体要求

建立安全生产诚信“红黑榜”,将诚信守法生产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纳入“红榜”;将因严重违反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特种设备、工贸行业等重点领域和行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榜”;并依据法律法规,按照客观、真实、准确的原则,定期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各级各部门联动监管,加快形成激励诚信,惩戒失信的工作机制,努力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评定范围

全市所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民事诉讼法》界定的其他组织。

三、评定标准

(一)“红榜”标准。把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评价等级作为安全生产诚信“红榜”的评价标准。企业能够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标准,有效排查和化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完成一、二、三级安全生产标准标准化达标的,纳入市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红榜”。

(二)“黑榜”标准。被纳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管理的企业作为安全生产诚信“黑榜”的主要判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纳入市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榜”:

1、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健全,主要领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的;

2、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不及时或整改不到位的;

3、发生暴力抗法的行为,或未按时完成行政执法指令的;

4、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5、无证、证照不全、超层越界开采、超载超限超时运输等非法违法行为的;

6、一年内发生死亡2人(含)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超过2人(含)以上的;

7、经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

四、评定程序

成立由市安全监管局局长任组长,其他处级领导干部为副组长,局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信阳市安全生产诚信“红黑榜”评审委员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评审办),设在市安全监管局政策法规科,具体负责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红黑榜”管理的日常工作。

(一)“红榜”评定程序。

1、企业自愿提出申请报市评审办;

2、市评审办组织全面考核和综合评定,提出审核意见,确定上榜企业名单;

3、市评审委员会对上榜名单进行审批,评审办统一向社会公布。

(二)“黑榜”评定程序。

1、信息采集。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通过监督检查、事故调查、群众举报等途径,收集记录相关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对符合纳入“黑名单”管理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核定、取证、记录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并将相关资料存档。

2、信息告知。对拟列入“黑榜”的企业,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要提前告知,并听取企业的申辩意见,对当事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予以采纳。

3、信息公布。被确定列入“黑榜”的企业名单,由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市评审办,市评审办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评审委员会审批,由市评审办在10个工作日内统一向社会公布。

4、信息销号。被列入“黑榜”的企业,经自查自改后向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销号申请,由安全监管部门联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市评审办统一公开发布销号信息。

五、信息公布

安全生产诚信“红黑榜”的信息公布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可通过报纸、电视、网络、公示栏、户外显示屏及市安全生产网站等多种形式发布,每季度发布一次。

(一)“红榜”信息公布。安全生产诚信“红榜”公布信息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诚信行为、表彰依据等;公布期限内,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发布单位撤销其红榜资格;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布期限届满信息转入信阳市安全生产诚信档案或重新申请。原则上,安全生产诚信“红榜”公布的期限为三年。

(二)“黑榜” 信息公布。安全生产诚信“黑榜”公布信息包括违法生产经营单位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违规行为、违法依据、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上榜依据等;公布期限内,未再发生不良信用记录情形的,在管理期限届满后,由安全监管部门进行核查,验收合格后提交市评审办统一销号,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继续实施"黑名单"管理。原则上,安全生产诚信“黑榜”公布的期限为一年。

六、管理措施

(一)“红榜”企业激励措施

1、开辟绿色通道。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红榜”企业,在相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资格认定、公共服务、社会宣传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给予优先扶持和激励。

2、提供信用支持。加强安全生产诚信结果的运用,通过提供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商业保理、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服务,在项目立项和改扩建、土地使用、贷款、融资和评优表彰及企业负责人年薪确定等方面将安全生产诚信结果作为重要参考。

(二)“黑榜”企业惩戒措施

1、实施重点监管。对纳入“黑榜”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要实施重点监管监察,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和抽查力度,尤其是对发生责任事故的单位要重点抽查,监督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依照自由裁量权标准上限进行处罚。同时,各监管单位可以责令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安全管理情况。

2、实施联动管制。强化对“黑榜”企业实行联动管制措施,综合运用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等惩戒手段,重点在许可准入、用地审批、认证管理、财税扶持、信用评级、招投标管理、退出机制等方面建立联合惩戒机制。

(1)在审批相关企业发行股票、债券、再融资等事项时,予以严格审查限制或禁止,在其参与土地出让公开竞争中,要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2)金融机构要将其作为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并根据《绿色信贷指引》(银监发〔20143号)的规定,采取风险缓释措施;

(3)对已被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过期失效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相关部门或保险机构要根据失信企业信用状况调整其保险费率,从高征收保险费用。

(5)其它可以纳入联动管制的情形。

3、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对“黑榜”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一律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并通过组织约谈、强制培训等方式予以诫勉,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及时公开曝光。

4、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和动员新闻媒体、企业员工对纳入“黑榜”的企业和责任人员进行监督,举报失信违规行为,对举报问题及时查处。对符合《关于贯彻国家安监总局和财政部要求做好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的通知》(豫安监管[2012]95号)条件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并严格保密,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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