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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政府办 发布时间 2017年02月28日
标  题 罗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山县流域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制度等两项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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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山县流域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制度等两项制度的通知
时间 : 2017年02月28日  来源 : 政府办  作者 : 佚名  浏览次数 : 2397    

                                                     罗政办〔2017〕13号
                            罗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山县流域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制度等两项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罗山县流域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制度》和《罗山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奖惩制度(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2月14日

                                                   罗山县流域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河南省流域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制度》,推进《罗山县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碧水工程》)实施,确保我县流域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水生态系统逐步恢复,防范水污染事故发生,按照县政府《关于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县流域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制度,坚持“统一指挥、上下联动、统筹协调、全面推进、分工合作、权责明晰”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  我县流域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工作以流域水污染防治协调联动为主线,以统一监测体系、统一水量调配、统一信息共享为基础,以统一规范治理和统一环境监管为重点,以统一应急预警和统一联动执法为手段,以加强督导、定期会商、完善督查评估制度、加大政策支持、加强公众监督为保障,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在做好各自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基础上,建立流域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七统一”的工作制度,打破行政区界限,形成治水合力,预防和解决流域突出水环境问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章  重点任务
    第五条  统一监测体系
    建立监测管理体系。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建立跨界断面的水环境质量监测管理体系,积极推进跨界断面的联合监测机制的实施。并会同县水利局负责共同制定流域统一的监测方法,实现环保和水利的水环境质量监测体系的统筹衔接。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县环保局会同县水利局负责按照省地表水监测断面考核相关要求,统筹水质监测点位和水文监测站点的位置设置,优化我县监测断面位置,完善自动监测网络,实现水质的同步监测,严密监控河流跨界断面的水质和水量,分清上下游、左右岸的治污责任。
    加强常规性和应急性监测。县环保局负责完善并统一全县的常规性和应急性水质监测制度。
    第六条  统一水量调配
    努力改善环境流量。县水利局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街道办事处配合,加大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力度,着力改善主要河流的环境流量,优先改善竹竿河的环境流量。
    统筹水量调度。县水利局负责研究制定主要河流闸坝联合调度相关办法,加强调度管理,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间。
    第七条  统一信息共享
    构建流域水环境信息共享平台。县环保局和县水利局制定流域水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罗山县水环境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县内水质监测信息、污染源监管信息、水文水资源信息、水污染事故信息、水污染治理技术信息、相关政策信息等的跨界多部门互送共享。
    第八条  统一规范治理
    统筹区域污染治理。县环保局负责,县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制定区域重污染行业水污染治理方案。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县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局配合,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组织制定我县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方案,并负责督促实施,确保从源头上控制流域水环境污染风险。
    狠抓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县畜牧局负责指导各地科学合理的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加大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力度。各辖区政府负责合理调整优化辖区内畜禽养殖结构、布局和规模。
    第九条  统一环境监管
    加强污染源排放监管。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省流域水污染排放标准和环境准入门槛,加大对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工业企业以及畜禽养殖等污染源的污染排放监管力度,确保污染源全面稳定达标排放,加快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
    深化水生态补偿机制实施。县环保局、水利局、财政局负责统筹指导各辖区政府推动跨界河流上下游的水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加强对水生态补偿资金的多部门协同管理,加大水生态补偿的奖惩力度。
    第十条  统一应急预警
    加强应急处置机制建设。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各辖区政府制定水污染应急预案,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预警预报程序、应急处置和保障体系。加强应急管理培训和学习交流,开展流域水污染防控应急演练,提高对跨界突发事件处置能力与应急管理工作水平。
    加强预警体系构建。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各辖区政府配合建立健全流域水污染监测预警体系,建立我县综合应急指挥体系,实行常态化管理,并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确保出现突发水污染事件时能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置。
    第十一条  统一联动执法
    推进联合执法。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联合执法,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部门应全力支持和配合,共同推动突出水污染问题的解决。
    加强联合督查。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开展流域水环境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排查和处置重点污染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违法案件,综合发挥监督、预警、警告、查处等作用;根据突发水污染事故情况,共同组成现场检查组,相互配合,共同完成督查任务。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加强督导,定期会商
    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小组成员全体会议,协调解决流域内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议定工作计划、任务。各成员单位每季度向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季度工作进展情况,每年向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书面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流域内水环境治理情况,落实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的重大决策,如遇流域重大或突发水污染事件以及需要协商的重大事项,随时召开会议。
    第十三条  完善督查评估制度
    各辖区政府是流域水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职责,落实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各项任务,统筹指挥辖区内各部门协同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并与其他乡镇协调开展跨界河流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联防联控各项工作任务。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定期对各辖区政府水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
    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全力支持各辖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流域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工作;研究制定有利于我县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的产业调整、基础建设、水污染防治等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解决流域内突出的水环境、水资源和水生态问题。县财政局要加大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
    第十五条  加强公众监督
    各辖区政府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水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动员和邀请公众参与重要的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跨界水污染事件调查。定期公布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同时,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水污染联防联控方面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
 
罗山县水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奖惩制度(试  行)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各辖区政府和县直相关部门的水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坚决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改善我县水环境质量,根据罗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产业聚集区、石材专业园区及承担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的县直相关部门实施《罗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情况的考核、评价和奖惩。
    第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产业聚集区、石材专业园区考核指标包括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两个方面。
    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目标和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目标进展情况,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和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达标情况。
    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包括:工业污染防治、城镇污水治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水资源节约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治理、环境执法监管、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水污染防治工作长效机制、各方责任及公众参与的落实等12项指标。
    县直相关部门考核指标包括组织领导、工作部署、完善机制、制定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监督管理、督导检查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内容。
    第四条  考核奖惩采用评分法,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产业聚集区、石材专业园区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满分均为100分。考核总分值为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分值的60%与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分值的40%之和。考核总分值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90分(含80分)为良好,60—80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县直相关部门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组织领导、工作部署、完善机制、制定方案情况为30分,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监督管理、督导检查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为70分。考核结果按评分值排名,前3位的县直相关部门为先进单位,其他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为合格单位,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为不合格单位。
    遇重大自然灾害(如干旱、洪涝、地震等)或重大工程建设、调度等,对上下游、左右岸水环境质量指标产生重大影响以及其他重大特殊情形的,可结合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评估结果综合考虑后最终确定年度考核结果。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产业聚集区、石材专业园区及承担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的县直相关部门考核指标附后,具体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产业聚集区、石材专业园区是《意见》实施的责任主体,要依据我县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本地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乡镇和相关部门及企业,并确定年度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明确资金来源、配套政策、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实施方案是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要向社会公开,并报送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  县直相关部门要将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管理范围,确定年度重点任务或治理项目,组织协调推动本部门本系统制定并落实实施方案,建立年度控制指标和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乡镇、县产业园聚集区、石材园区、所属部门或企业,明确主体责任。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产业聚集区、石材专业园区及承担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的县直相关部门,要按照考核要求,建立工作台账,对《意见》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每年7月10日和12月30日前将半年、年度自查报告报送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查报告应包括水环境质量改善、重点工作任务推进、治理项目进展及资金投入等情况。
第八条  考核工作在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于次年1月31日前报县政府。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县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并交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对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条  水污染防治攻坚战进展情况实行一月一排名通报,一季度一总结,半年一公布,一年度一考核。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产业聚集区、石材专业园区及承担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的县直相关部门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排名,对排名靠后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追究党政主要责任人及其他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产业聚集区、石材专业园区由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组织、监察等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据实进行追责问责,同时暂停该地新增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县直相关部门,由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组织、监察等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据实进行追责问责。
    第十一条  县政府将对在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在考核中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其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产业聚集区、石材专业园区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对本地《意见》实施情况开展考核。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产业聚集区、石材专业园区考核指标
        2.县直相关部门考核指标
 
 
罗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4日印发
附件1: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产业聚集区、石材专业园区考核指标
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分值
分值 序号 单项指标名称 单项指标分值
100 1 地表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 60分
 2 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目标完成情况 20分
 3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情况 10分
 4 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达标情况 10分
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分值
分值 序号 单项指标名称 分值 子指标名称 分值
100 1 工业污染防治 13分 取缔“八小”企业 7分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 6分
 2 城镇污水治理 18分 城镇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 8分
    污泥处理处置 5分
    城市节水 5分
 3 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10分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5分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5分
 4 水资源节约保护 10分 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井封井目标完成情况 5分
    主要河流生态用水改善情况 5分
 5 水生态环境保护 9分 研究建立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 5分
    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落实情况 4分
 6 饮用水水源保护 10分 规范化建设 5分
    保护区环境污染综合整治 5分
 7 地下水污染防治 5分 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改造 5分
 8 重点流域治理 5分 城市河道环境综合整治 5分
100 9 环境执法监管 5分 环境执法监管(如发现企业偷排偷放等违法行为,每一件扣一分,此项扣完为止) 5分
 10 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 5分 地方各级财政水污染防治投入情况 5分
 11 水污染防治工作机制 5分 水污染防治工作机制 5分
 12 各方责任及公众参与 5分 环境信息公开 2分
    地方管理机制落实 3分
    突发水污染事件(扣分项)
附件2  
县直相关部门考核指标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
工作部署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加强组织领导,将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方案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管理范围。(10分) 30分
 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确定年度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方案重点任务或治理项目,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10分)
 制定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工作方案或计划。(10分)
年度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总体方案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组织协调推动本部门本系统落实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实施方案,建立年度控制指标和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至县区政府,管理区、开发区,所属部门或相关企业,明确主体责任。(20分) 70分
 协调、督促和指导本部门本系统落实水污染防治相关政策、法规、按照职能对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督导检查。(20分)
 完成本部门本系统年度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方案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20分)
 组织本系统本行业落实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和专项整治行动。(5分)
 加强与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沟通联络,及时报送工作信息、工作报告和年度总结等。(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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