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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县财政局 发布时间 2016年11月03日
标  题 罗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山县易地扶贫搬迁融资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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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山县易地扶贫搬迁融资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 2016年11月03日  来源 : 县财政局  作者 : 佚名  浏览次数 : 2440    

 

 

 

 

罗政办〔2016〕83号

 

罗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罗山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罗山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及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0月28日

 

 

 

 

罗山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如期完成我县脱贫攻坚任务,根据《河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罗山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罗政〔2016〕29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应遵循权责匹配、创新机制、精准使用、提高效益、加强监管的原则,构建覆盖扶贫资金预算安排、资金拨付、投资评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实施、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的资金管理机制。

第三条县财政部门会同农开扶贫、发展改革等部门负责财政资金的分配管理工作。

县农开扶贫、发改部门会同教育、卫计、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建、交通、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分别负责本部门、本乡镇(街道)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工作。

县审计部门会同财政、农开扶贫、发展改革等部门,负责统筹整合使用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地方政府债券、专项建设基金、政策性收益、国家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贷款、社会捐赠资金安排的用于支持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促进贫困人口脱贫增收等方面的资金。

(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政府基金预算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纳入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的相关资金。

(二)地方政府债券。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用于扶贫的资金。

(三)专项建设基金。发展改革部门通过向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国家开发性、政策性银行融资筹措的用于易地扶贫搬迁的专项建设基金。

(四)政策性收益。建设用地结余指标交易价款用于扶贫方面的资金。

(五)融资资金。省扶贫搬迁投资有限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筹措的用于易地扶贫搬迁的政策性贷款;向其他金融机构筹措的专项融资贷款。市县政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向省扶贫搬迁公司等机构融入的用于扶贫方面的资金。

(六)社会捐赠资金。社会各界捐赠用于扶贫的非定向捐赠资金。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五条县财政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根据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优先保障脱贫攻坚投入。

第六条县财政要将本级安排、上级补助、债券资金、社会捐赠等扶贫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其中:上级提前下达资金要全部编入年初预算;执行中,收到上级新增补助资金要及时调整支出预算;收到债券资金要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纳入预算管理。

县财政要加强脱贫攻坚项目储备和评审论证,年初预算安排的相关扶贫专项资金原则上要逐步细化到具体执行单位和项目,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增强预算可执行性。

第七条县政府加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力度,严格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规划走、规划跟着脱贫目标走、目标跟着脱贫对象走”的原则,依据脱贫攻坚规划和统筹整合资金实施方案要求安排使用资金。

第八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承接省扶贫搬迁公司转借资金要与相关扶贫资金等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易地扶贫搬迁支出。县财政要将易地扶贫搬迁融资还本资金足额纳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及时偿还。

第九条攻坚期内,对净结余资金和结转一年以上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可收回统筹使用,优先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对不足一年的结转资金,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可按规定履行报备程序后,收回统筹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

第四章资金拨付

第十条预算安排的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报账制。非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应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凡应纳入招投标,政府采购和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应当按照招投标法,政府采购制度和财政投资评审的有关规定执行。拨付资金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复后年度预算财政资金数额为限,不得超额拨付,并确保资金使用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扶贫项目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项目实施单位依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施工)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报账,项目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核报账凭据。县财政部门审核项目建设单位的用款申请后,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施工单位或供应商。严禁设立资金支出过渡户或将资金划拨预算单位实有账户,严禁提取和支付现金。

项目实施单位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应当填写扶贫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并附拨款依据,经项目主管部门对拨款依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同意后,财政部门拨付资金。第一次申请拨付项目启动资金可按不超过该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30%。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可根据项目建设情况,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分批进行阶段性申请拨付资金。如项目资金额度不大,也可采取项目完工验收后一次性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涉及贫困人口个人的补助性资金应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县级相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据实审核补贴对象相关信息(含个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发放标准、发放金额等内容,并及时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补助资金核拨到个人账户,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十三条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行动态监控管理。财政部门要建立资金动态监控系统,全程监控资金运行,包括账户管理、用款计划、资金支付等环节,实时监控资金运行情况,规范项目单位支出行为,加快项目支出进度,保证资金安全、规范和高效运行。

第十四条易地扶贫搬迁融资资金拨付严格执行《罗山县易地扶贫搬迁融资资金管理办法》。

第五章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加强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县级农开扶贫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筛选、提前论证评审扶贫项目。在项目入库前,县级农开扶贫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对申报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准确性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论证具备实施条件的扶贫项目,要纳入脱贫攻坚项目库储备并实行动态管理,做到扶贫项目“前置审核、提前论证、储备充分、动态调整”,实现由“资金等项目”向“项目等资金”转变,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问题。

第十六条扶贫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的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信息要在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告,增强透明度。要根据项目特点依法确定采购方式,按照法定程序组织招标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中标成交结果、签订的合同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对单个项目投资在30万元以下的,由乡镇(街道)、村(社区)通过民主决策择优挑选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建设,不实行公开招标,但要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履行手续,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投资标准和定额。

第十七条扶贫项目建设实行合同管理制度。项目实施单位要与项目承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并将合同文本报扶贫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严格执行工程行业规范、建设标准和定额。扶贫资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工程建设标准和定额。

第十九条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组织初验,并于20个工作日内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组成联合验收组,对项目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管理部门须要求项目实施单位限时整改直至通过验收。要加强合同履约验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验收要邀请服务对象代表参与。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编制财务决算报项目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依据批复结果进行账务调整。

第二十条工程和设备采购类项目实施质量保证金制度。为保证项目工程质量,应预留质量保证金。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在工程完工验收交付使用一年后,经复验无质量问题,应及时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由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责成项目施工单位按照项目建设合同书的要求限时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经项目主管部门申请,由财政部门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按程序和要求申请拨付。

第二十一条县财政要合理安排扶贫项目管理经费,保证相关部门工作开展需要。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不得从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二条运用统筹整合资金实施的脱贫攻坚项目报市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已经备案项目不得擅自调整,执行中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项目调整的,由县政府按照原程序进行报备。

第六章报账凭证的提供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报账凭据的审核,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资金。报账单位应根据不同的报账阶段提供相应的报账资料。

(一)工程类项目报账时应提供:

1.预付项目启动资金时: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扶贫资金预付款申请单,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合同,工程预算表,实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应提供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文件。如实行项目工程监理,还应附工程监理合同。

2.阶段性报账时: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工程款税务发票,阶段性工程验收单,已完成工程量价款明细。如实行项目工程监理,还应附工程监理合同。

3.工程完工报账时: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工程款税务发票,工程财务决算,竣工验收移交表,竣工工程管护责任书。如实行项目工程监理,还应附工程监理报告。

4.支付质量保证金时: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工程质量复验报告。如实行项目工程监理,还应附工程监理报告。

(二)物资设备采购类项目报账时应提供: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物资设备购销合同,物资设备采购的税务发票,物资设备接收单。如通过政府采购,还应提供中标通知书及采购文件等相关手续。

(三)贷款贴息类项目报账时应提供:

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利息结算单,利息支付凭证等。

(四)补助到贫困人口个人的种子、种苗、农药、化肥等生产资料费用支出,在报账时除提供购货发票外,还应提供发放清单,详细列明补助物资的单位、品种、规格、数量并经贫困人口个人签字确认。

(五)培训类资金报账时除提供相应发票外,还应供培训人员花名册和培训费用清单,包括培训预决算、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人数等。

第二十四条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报账凭证的管理,严格审查报账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一)补助类项目相关报账资料原件经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确认拨付财政资金,加盖“财政已补助”专用章后,退回项目主管部门作为报账原始凭证留存。项目主管部门依据财政国库支付机构开具的支付手续和相关报账资料核算收支。项目实施单位依据财政部门的支付凭证及相关报账资料复印件核算收支,并建立辅助备查账。

(二)贷款贴息类项目相关报账资料原件经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确认拨付资金后,应在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利息支付原始凭证加盖“财政已贴息”专用章,并将原件退回项目实施单位。项目主管部门依据财政国库支付机构开具的支付手续和相关报账资料复印件核算收支。

第七章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全面加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分配使用的审计监督,审计部门应对重点项目实行跟踪审计。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审计结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管理全程公开公示制度。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将涉农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工作进度等信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将统筹整合资金的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到村到户资金要在项目所在行政村进行公示公告,期限不少于15天。

第八章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建立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资金规范使用为重点的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绩效评价体系,科学、合理设置考评指标,规范考评程序,严格组织实施,强化成果运用,发挥正向激励作用,优化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分配机制,提高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配置效率。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农开扶贫等部门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县政府要及时开展自评并逐级向上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上报自评情况。

第九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全程落实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和监督责任。

(一)发生以下事项的,业务主管部门为责任主体:

1.未按要求及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或资金分配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影响资金下达的;

2.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等影响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财政资金滞留延压的;

3.负有招标投标监督职责的行政监督部门未按照招标投标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4.未按规定及时审核报账资料,影响资金支付的;

5.审批扶贫项目时,未充分论证、不按规定批复项目,造成项目无法实施,影响资金支付的。

(二)发生以下事项的,农开扶贫部门为责任主体:

1.指导不力、贫困人口识别不精准造成相关补助发放错误的;

2.未按规定建设扶贫项目库的;

3.未按要求及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或资金分配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影响资金下达的;

4.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等影响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财政资金滞留延压的;

5.未按规定及时审核报账资料,影响资金支付的;

6.审批项目时,未充分论证、不按规定批复项目,造成项目无法实施,影响资金支付的。

(三)发生以下事项的,财政部门为责任主体:

1.财政部门未按规定足额将提前下达资金编入预算的;

2.收到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后财政部门未按规定的规模、时间下达或支付资金的;

3.财政部门直接向县级预算单位实有账户划转资金或未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发放个人补助资金的;

4.财政部门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发生以下事项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主体:

1.贫困人口识别不准确的;

2.未按规定统筹整合财政相关涉农资金的;

3.将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用于脱贫攻坚规划以外支出的;

4.不按国家和省确定的工程建设标准和定额,造成资金浪费的;

5.擅自调整项目、不按规定程序报备脱贫攻坚实施调整计划的。

(五)发生以下事项的,项目实施单位为责任主体:

1.虚报项目套取、骗取扶贫资金的;

2.未按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

3.在实施过程中,不按行业规范、建设标准执行造成浪费的;

4.挪用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

5.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或项目建设内容的;

6.不及时组织验收的、竣工决算验收手续不完备等,影响资金支付的;

7.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不按规定及时提供报账资料的等影响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财政资金滞留延压的。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处罚。涉及违纪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及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罗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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