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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公安局 发布时间 2017年01月20日
标  题 罗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山县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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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山县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 : 2017年01月20日  来源 : 公安局  作者 : 佚名  浏览次数 : 5460    

罗政办〔2017〕3号

罗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山县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罗山县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2017年1月4日

  

罗山县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有效防止城市噪声和大气污染,建设现代文明县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各类烟花、鞭炮及礼花弹等。

第三条  从本规定正式实施起,主城区任何时间均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禁放区域范围:西至312国道绕城公路,东至罗武公路(省道219线),南至沪陕高速与312国道、219省道连接公路,北至312国道绕城公路。县产业集聚区全区域划定为禁放区。

第四条 本规定由县政府组织实施,宝城、龙山、丽水办事处、县产业集聚区和县监察、宣传、综治、公安、安监、教育体育、民政、工商质监、卫生计生、城管执法、交通运输、商务、环保、供销、旅游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齐抓共管,共同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县监察部门: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的教育引导,带头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对党政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县宣传部门:认真组织、指导全县新闻单位、门户网站等媒体做好禁放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大造声势,宣传本规定及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组织、协调新闻记者对禁放工作动员部署及各单位禁放工作开展情况等跟踪报道,对查处的违禁案例进行曝光。

县综治部门:认真组织社区巡防、治安积极分子做好居民小区禁放宣传工作;及时发现和坚决制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县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查处。

县安监部门:加大对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从业单位安全、合法经营;停止对禁燃区域内销售网点的审批。

县教育体育部门:组织好中、小学生的禁放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小手拉大手的方式,由学生劝导家长遵守相关禁放规定。

县民政部门:做好结婚登记人员禁燃禁放宣传工作,在办事大厅张贴、放置禁放宣传通告或宣传手册,及时告知注意事项;做好丧葬人员家属的禁放宣传与引导工作。

县工商质监部门:做好对申领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禁放宣传工作,协助做好城区内禁放工作。

县卫生计生部门:收集并详细登记因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致伤人员的基本情况和燃放地点,协助其他单位做好禁放工作。

县城管执法部门:做好禁放区内宣传工作,在主要道路悬挂禁放标语等,做好沿街门店禁放宣传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查处工作;要做好城区内绿地、广场、公园等群众休闲健身场所的禁放宣传工作;对在上述场地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要及时劝阻制止并报警。

县交通运输部门:在长途客车、客运站、出租车电子广告屏播放禁燃宣传内容,加强禁燃宣传工作;要加强对长途客车站的安全检查,严禁携带、夹带烟花爆竹进站、上车。

县商务部门:做好加油站(点)的禁放宣传工作;组织人员在加油站周边加强巡逻,严防在加油站周边燃放烟花爆竹。

县环保、供销、旅游、市场发展服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禁放工作。

宝城、龙山、丽水办事处、产业集聚区: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禁放工作;建立并落实辖区内禁放责任制及考核问责机制;实行网格化管理,明确辖区内的各区域、各地段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及时发现、制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第五条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禁放区域内的宾馆、饭店和各类提供婚庆、殡葬活动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县公安机关报告。

第七条  在禁燃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监督、举报。接到举报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监督、举报人。

第九条  重大庆典活动需燃放焰火的,由县政府决定批准并公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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