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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罗山县李围孜小区经济适用住房第五批申请对象调查摸底方案》的通知
时间 : 2016年09月07日  来源 : 住房保障办  作者 : 佚名  浏览次数 : 6997    

罗房保〔2016〕3号

        签发人:叶德朝

罗山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罗山县李围孜小区经济适用住房第五批申请对象调查摸底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现将《罗山县李围孜小区经济适用住房第五批申请对象调查摸底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7月25日

罗山县李围孜小区经济适用住房第五批申请对象调查摸底方案

为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分配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4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豫建住保〔2014〕1号)、《罗山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罗政[2010]31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经济适用房出售的对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1)申请人具有本县非农业或农业户口;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单身人均年收入低于36000元,两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5000元,三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0000元;

3)在罗山县城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7平方米;

4)未享受过福利分房、集资建房或购买过房改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7平方米的除外)。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不予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

1)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在县城区内有两套(处)或者两套(处)以上住房的;

2)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在县城区内虽然只有一套(处)住房,但实际与其同住,且人均住房面积已经达到17平方米的;

3)已购买经济适用房的;

4)家庭有价格超过10万元自用车辆或经营性车辆的;

5)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含各类收入,包括财政工资或退休工资);

6)在社保、住建、住房公积金、税务、工商及车辆、财政部门经信息比对不合格的。

三、申请购买李围孜小区经济适用房程序

(一)申请。(2016年7月25日至2016年8月31日)申请经济适用房,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经济适用房的家庭,由申请家庭推荐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申请人,到所在单位、社区或乡镇村建中心申报并填写《罗山县保障性安居工程联审联批核查表》“家庭成员基本信息”栏(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到所在单位申报;宝城办事处、龙山办事处、丽水办事处居民到所在社区居委会申报;各乡镇居民到所在乡镇村建中心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1)户口簿和身份证;

2)婚姻状况证明;

3)《罗山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

4)《罗山县保障性安居工程联审联批核查表》(由县住建、公积金、税务、工商、公安、社保、财政等部门核查并签字盖章确认)。

(二)初审。(2016年9月1日至9月10日)各单位、社区或乡镇村建中心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查验申请人相关证件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将调查结果在申请人居住地进行公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所在单位、社区或乡镇村建中心填写《罗山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主管单位、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三)审核。(2016年9月11日至9月20日)各主管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人申报材料后,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成员、收入、住房等基本情况的入户调查与初审。将初审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在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或乡镇公示7天,征求群众意见,公示期满后,各主管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签署初审意见并将材料报送县住房保障办审核,同时报送电子文档(对初审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四)核定。(2016年9月21日至9月30日)县住房保障办自收到各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有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最后核定。

(五)公示。(2016年10月1日至10月10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办将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姓名、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在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 ,公示期不少于10日。县住房保障办根据房源情况另行制定分配实施方案。

三、工作要求

为了明确工作职责,确保李围孜小区经济适用住房第五批申请对象调查摸底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工作要求,县社保部门负责审核申请对象的退休金领取及缴纳情况;县住建部门负责审核申请对象的房产情况;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对象的公积金交纳情况;县税务部门负责审核申请对象的税收缴纳情况;县工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对象的生产经营和股东登记情况;县公安部门负责审核申请对象的车辆情况;县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申请对象的工资领取情况;各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最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申报、受理申请、入户调查和初审把关。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明工作纪律,坚持“谁受理、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防止工作消极,杜绝违规操作。对在初审、审核过程中因把关不严、弄虚作假造成工作失误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罗山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7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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