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罗政行复决字〔2016〕12号
申请人:罗山县尤店乡卫生院
被申请人:罗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罗)食药监械罚[2016]2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对所辖卫生院使用医疗器械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行为进行处罚是其履行职责行为。但于本案,被申请人无充分证据证明申请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为由,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6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其处罚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罗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尤店乡卫生院作出的(罗)食药监械罚[2016]2号行政处罚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罗政行复决字〔2016〕13号
申请人:罗山县朱堂乡卫生院
被申请人:罗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罗)食药监械罚[2016]10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机关认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6条第(三)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进行查处。但于本案,被申请人无有效证据证明申请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为由,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6条第(三)项之规定对申请人处罚缺乏有效证据,不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罗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罗山县朱堂乡卫生院作出的(罗)食药监械罚[2016]10号行政处罚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罗政行复决字〔2016〕14号
申请人:罗山县山店乡卫生院
被申请人:罗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罗)食药监械罚[2016]10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机关认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6条第(三)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使用过期、失效医疗器械的行为进行处罚。但于本案,被申请人无有效证据证明申请人使用过期、失效医疗器械,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使用超过有效期限的医疗器械为由,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6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其处罚缺乏有效证据,不予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罗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罗山县山店乡卫生院作出的(罗)食药监械罚[2016]10号行政处罚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六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