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罗行复决字〔2016〕15号
申请人:陈泽福。
被申请人:罗山县国土局。
申请人陈泽福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罗国土资罚决字【2016】第1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罗国土资罚决字【2016】第1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罗山县国土局作出的罗国土资罚决字【2016】第1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申请人与罗山县定远乡集镇开发指挥部签订协议购买该宗土地,是合法取得该处土地使用权,罗山县国土局对申请人以“非法占有土地”为依据进行处罚缺乏事实根据,且适用法律错误。
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依法要求被申请人提出书面答复和提交作出罗山县国土局作出的罗国土资罚决字【2016】第1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依据和证据等有关材料,被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4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和提出答复通知书(罗政复提【2016】17号),但其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复和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不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本案罗山县国土局不履行法定义务,逾期提出书面答复,违反了法律规定。其对陈泽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予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罗山县国土局作出的罗国土资罚决字【2016】第1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七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