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罗行复终〔2016〕11号
项先周:
你不服公安局作出的罗公(城)行罚决字【2016】1027号行政处罚决定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我们依法已予受理。复议期间,你于十一月二日自愿要求向本机关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本机关同意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特此通知。
2016年11月17日